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
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网络谣言也需进行精神赔偿
——网络人格尊严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网络人格尊严权
【办案单位】汉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付某(女)与范某的妻子均系某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因维权需要加入了由范某为群主的两个微信群。因双方对维权事宜的看法不同,付某与范某产生分歧,二人多次在微信群中发生争执。2021年年底开始,范某多次在微信群中@付某,针对其发言进行点评,在点评内容中多次发布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且多次在微信群中称付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情人关系,并将上述言论长时间、多频次的在两个微信群中转发,引起群内多人跟帖、点赞、评论。
付某认为,范某长期在微信群中对其进行肆意侮辱、谩骂及诽谤,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对其精神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2年12月29日,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范某在上述两个微信群内向原告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及财产损失300元。2023年5月22日,被告范某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人格尊严权纠纷案。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空间成为名誉权纠纷频发的新领域,对新形势下保护妇女人格权益的提出了新挑战。个别网民认为网络是虚拟空间,可以不负责任地在网络空间随意发布言论,网络侵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两审均判决网络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应给予精神赔偿。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案件不仅仅是对一起网络人格尊严纠纷的裁决,更是规范网络空间行为的一次裁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要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都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尊重事实,对自己言行负责。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给受害者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交流中应保持理性、文明的态度,不能使用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论,共同营造一个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