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约定不明怎么办?

文摘   职场   2024-07-08 17:15   陕西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我们来分解一下: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引发争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乍一看,这条针对的是“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情况。

 
但是,法条原文中还有个“等”字,这个是等内,还是等外呢?

 
应该是等外,因为本条最后那句话里面有个“等标准”,如果是等内,这里就不应该有那个“等”字。

 
所以,这一条针对的是“劳动标准”,具体包括三类:1、劳动报酬;2、劳动条件;3、其他。

 
第二,对于这三类劳动标准,如果能重新协商,就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就按集体合同走。

 
第三,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则分类处理。

 
这里还有个问题,有集体合同,但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举重以明轻,“约定不明”的效果和“未约定”是一样的,所以,也应该按后面的规则分类处理。

 
第四,如果是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则同工同酬。

如果是劳动条件和其他劳动标准约定不明,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这里面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没有国家标准怎么办?

 
笔者认为,应该依次按以下标准来确认:1、本单位相同岗位其他人员的标准;2、该岗位的行业标准;3、本单位类似岗位的标准;4、社会一般标准。

 
至于同工同酬,就这四个字,有学者专门写了本书,就不是这篇小文讨论的范畴了。

 
第五,还是那个老问题,“劳动报酬”和“工资”是什么关系?

 
《人民司法》上曾刊登过一篇文章,认为“劳动报酬”是“工资”的上位概念。

 
笔者的看法和该文相反。

 
我们要去探究文字自身的意思,而不是脱离文字自身去理解。报酬报酬,说的很明白了,对价。什么的对价?劳动给付的对价。

 
所以,“劳动报酬”就是劳动给付的对价,无劳动,无报酬

 
但“工资”不一样,因为你是“工”,有“工”的身份,才有“资”,才能获得这个“资”。你获得“资”不是因为你劳动(提供劳动给付)了,而是因为你有“工”这个身份。所以,你休年假可以获得年假工资,休产假可以获得产假工资,法定假节日可以带薪。

 
第六,还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引发争议的”。

 
这句话看起来是废话,其实不是。

 
有引发争议的,就有没引发争议的。

 
本条是针对有争议的情况,那么,对于没争议的情况呢?

 
没争议,双方实际履行了,视为双方达成一致,这是不是和劳动合同变更及有关内容接上了?

 
总而言之,法条里面没有一句话是废话,没有一个字是多余的,全看你怎么理解

 
 
最后,文字读起来太累,一图看清:




最后的最后,劳动法博大精深,企业实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谓的劳动仲裁、诉讼,本文仅提供思路,不代表具体建议,企业如需帮助,可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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