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机动车检测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民生   2024-11-11 16:11   山东  

11月11日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

提醒告诫函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机动车检测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机动车检测机构:

为规范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机动车检测服务业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规定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等制定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各机动车检测机构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机动车检测机构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应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价格等。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三、严禁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反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反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不得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违反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各机动车检测协会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宣传,强化价格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机动车检测机构诚信经营、有序竞争,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收费行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24年11月8日





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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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旭冉
审核:杨青
终审: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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