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造价专家辅助人传遍了整个建工圈,那什么是造价专家辅助人呢?下面从以下七点来进行总结分享:
第一、存在的背景。当事人由于对造价专业知识的欠缺,无法或者不能对造价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导致其丧失了质证和询问的权利。造价专家辅助人刚好填补了这个空白,协助当事人实现了这方面的权利,因此其应运而生。
第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3条均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代表其对造价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第三,与造价鉴定人的区别。造价专家辅助人通常是造价鉴定人的“克星”,他们在隶属关系、资格条件、参与诉讼的途径、回避制度及作用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第四,由谁委托,由谁付费。根据第二点法律依据分析,造价专家辅助人应当由当事人委托,由当事人付费。
第五,发言的效力。同样根据第二点法律依据分析,造价专家辅助人的发言视同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的证据之一。
第六,介入的时间可以是直接出庭质证,也可以是征求意见稿发出之后,还可以是起诉前及诉讼阶段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七,造价专家辅助人出庭时应注意的事项:1.要着装得体,凸显专业性;2.要准备充分,凸显重视性;3.要重点突出,切勿太宽泛,没有可操作性;4.只讲专业问题,不要去涉足法律问题(因为法庭上都是懂法的,而法官同意造价专家人出庭也是基于其专业性而非法律性);5.发言时不但要紧盯着鉴定人,还要用余光去看着法官的表情和猜想着他的内心世界;6.出庭之前务必和当事人统一出庭目的,是促成出具补充性鉴定意见,还是重新鉴定,否则可能会偏离初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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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参政议政委员,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天津理工大学IPPCE兼职教授,四川志恒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西南交通大学工程管理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遂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专委会委员及仲裁员,全国一级造价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全媒体运营师,项目数据分析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第一期调解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专业会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设工程案件纠纷调解员,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第一届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土木工程学会青年科技人才委员会委员,四川交通技术学院建工系造价专业教师企业导师,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常务理事,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商环境观察员,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智库成员,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社会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