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酒后逞强耍威风 寻衅滋事终获刑

政务   2024-11-18 16:41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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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检察官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海检新媒推出“举案说法”专版。通过精选检察官办理的代表性案例,分类总结,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以专业视角引导广大民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和三五好友相聚在一起,举杯畅饮,这本是一件放松和开心的事。但是饮酒过度,可能导致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准确判断,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总有人会以酒后意识混乱为由来推脱责任,那醉酒是否能成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借口呢?
酒后逞强耍威风
寻衅滋事终获刑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4年1月,吴某与朋友喝酒后在海港区某KTV三楼电梯不慎摔倒。吴某认为负责看电梯的被害人汪某态度冷漠,遂对其进行辱骂并拳打脚踢。经鉴定,汪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吴某在公共场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多次辱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2024年9月,经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2024年5月13日下午,王某在醉酒状态下来到自己曾工作过的海港区某洗浴中心门口,采用言语辱骂恐吓服务人员和客人,又进入大堂拿刀具对鞋吧的女服务员进行威胁,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其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0月23日,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醉酒不是开脱罪责的借口,醉酒后放任言行,寻衅滋事,触碰到法律红线,同样难逃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大家,饮酒要适度,切勿贪杯而因“醉”获“罪”,让自己追悔莫及。

(来源: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海港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吴琼
责编:吴琼
编审: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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