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里有23项涉税违法事项,首违不罚!

职场   2024-09-30 17:38   山西  
近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五地税务局共同发布关于《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裁量基准针对54项税务违法类型明确了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针对23项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到“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清单见下表。
华北区域税务一年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5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1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1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12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13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4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5
拆本使用发票
16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17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8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19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20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2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2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23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华北区域的税务首违不罚清单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号公告和2021年33号公告“首违不罚”概念的细化,除了清单数量更多(总局层面清单共计14个)以外,更具有可操作性。
该公告指出,《裁量基准》所称“一年内首次违反”是指自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时追溯至上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含当日)止,在本机关税收管理系统内没有该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裁量基准》规定的同一项违法行为的其他记录。
一年的期间是从被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时点往前追溯一年,而非自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时点往前追溯,具体什么叫发现,一般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研究意见。
此外,首违不罚的违法事项是按照“同一项违法行为”计算,即一年内首次违反不同项的违法行为,均可适用首违不罚。
比如,某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未按期纳税申报,自发现之日往前追溯一年内,税收征管系统内没有该企业未按期申报行为记录(有可能存在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则该企业的该项未按期申报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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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提示】
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一定都是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可以”处罚的项目,如果是“必须”处罚的项目,则不会有首违不罚的优待。
稽查局查处的案件,适用的罚则大部分是“必须”处罚的项目,所以很多稽查干部不太关注适用首违不罚的项目,但不能否认的是,也会遇到首违不罚清单中的违法事项,一部分稽查干部会在不经意间错误地下达处罚决定,从而引发执法风险,这点需要特别注意避免。


来源:何博士说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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