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7月18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马某某驾驶甘FDE3312号酒泉丝路宏途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马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4年7月19日9点左右,杨某驾驶甘FD18991号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从酒泉南站拉乘乘客前往仁和家园,全程没有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乘客收费15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杨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4.2024年7月24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驾驶甘FD11100号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今年属第二次被处罚,给予刘某某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5.2024年7月26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盛某某驾驶甘FD13322号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今年属第二次被处罚,给予盛某某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6.2024年7月26日,线某某驾驶甘FDE5252号酒泉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从酒泉火车站拉乘乘客前往市区,全程没有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乘客收费40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线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7.2024年7月30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席某某驾驶甘FDF6099号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席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10.2024年8月8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甘FDE8160号酒泉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今年属第二次被处罚,给予李某某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请广大乘客乘坐出租车时,主动要求驾驶员打表收费,并索要出租车发票,如驾驶员拒绝打表或无法出具发票,您可以拒付车费。出租车驾驶员应文明规范经营,乘客应文明乘车,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举报至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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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肃州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