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预通知
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自2014年6月创办,至今已成功举办十一届,初步搭建、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跨界共同研讨交流的平台和良好氛围,对家事审判实务中问题的研究及解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特继续举办本次论坛,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将继续从实务角度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正确适用、解决司法难题以及家事审判改革相对应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建言献策。
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承办。
欢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从司法难题的解决建议的视角申报论文,为论坛增彩。
一、议题范围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1)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规则
(2)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处理规则
(3)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规则
(4)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规则
2、民法典继承编:
(1)遗嘱的效力认定实务研究
(2)遗产管理人实务研究
3、家事审判程序的制度完善:
(1)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
(2)家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3)《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修法前瞻涉及家事案件实务研究
二、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4月19日(周六)
地点:北京
会议规模:200人
三、预报名程序
请拟参会嘉宾于2024年12月31日(周二)24:00前,提交电子报名回执,逾期不接受。
(1)在线填写报名回执(腾讯文档二维码,见附件1)。
(2)如无法在线完成报名,也可通过邮件提交报名回执(见附件2),主题须注明:“姓名+单位简称+第十二届家事论坛报名回执”,应由嘉宾本人邮箱发送、一人一表。
欢迎各地法院一线家事审判岗位的法官参会观摩交流,原则上一家单位不超过两人,以文与会作者不在此限,多人参会应指定一位会务对接人。
四、论文征集
论坛原则上以文与会,分界别遴选参会嘉宾。
请拟参会嘉宾严格在论坛征文范围内撰写论文;会务组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论文将收入大会论文集,超出范围不予收录。
名额所限,两名及以上作者合作撰文,如入选,论坛原则上只能一位作者参会。
嘉宾近一年内已发表的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适用以及家事审判程序实务类探讨文章也可向会议提交(须注明发表载体及具体刊期)。
论坛结束后,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将对其中未发表过的高水平论文再行遴选,出版《家事法实务》(2025年卷)。
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论文格式后附,禁用尾注),正文不超过一万字为宜(不低于八千字);文尾务必附上作者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中国法学会及下属研究会、各级公证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职务(需标注全称,自愿填报);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必填项)等联系方式。
论文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2月28日(周五)24:00,过期不再收取;论文也应通过拟参会嘉宾本人的电子邮箱以附件形式提交,文件名及邮件主题统一格式:“姓名:论文题目”。
五、参会资格确认程序
论坛正式通知将于2025年3月中、下旬发布。
会务组将在2025年3月31日前,对入选论文的作者发送正式通知、确认参会资格。
会场容纳有限,对号入座,未收到会务组正式通知者,谢绝与会。
论坛如果因为疫情等突发原因采取线上直播模式进行,仍仅限于取得参会资格的嘉宾参加。
六、论坛不收取会务费,会议当天午餐及晚餐由会务组统一安排,交通及住宿自理。
七、会务接洽
报名回执及论文接收电子邮箱:jiashifaluntan@vip.163.com。
会务负责人:林建军、孙若军
统筹执行人:
杨晓林,手机(微信号):13366156089
谭 芳,手机(微信号):13501650111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4年11月4日
附1:第十二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预报名参会回执(在线填写)
附2:第十二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预报名参会回执
附3: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论文格式规范(暂行)
一、文章题目
文章题目一般不超过20字,居中(小二号黑体),如有副标题,副标题字号为小四宋体。
二、作者署名
论文题目下为作者署名(小三号楷体),文章标题下的作者姓名后用“*”符号,在首页用脚注注明作者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工作单位、研究(业务)方向。
例如:作者简介:XXX(1968—),男,XX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三、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正文前有200字左右的摘要和3—5个关键词(五号宋体)。摘要应能客观地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表明作者的观点,并且能够独立成文。格式:[内容摘要]、[关键词](宋体五号加粗)。
四、正文
文章正文采宋体五号,段落间距:段前0,段后0。首行缩进2个字符。行间距:最小值0。
五、正文的标题层次及格式
正文标题采一、(一)、1.、(1)的序号设置层次,其中“1.”以下(不包括“1.”)层次标题不单占行;文章层次较少时,略去(一)的层级;段内分项的,用①、②、③、④……表示。具体为:
“一、××××
1.××××
(1)××××。××××××。
(2)××××。①×××××××××; ②×××××××××;③××××。”
字号:一级标题(宋体小四加粗) ;二级标题(宋体五号加粗);其他下级标题字号与字体同正文(宋体五号)。
六、注释、参考文献及图表格式
1.文章注释采用当页末加注方式,当页单独排序。引文注释应为:
(1)著作类:[国籍]著者:《书名》,译者,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2)杂志类:作者:《论文名》,《期刊名》××××年第×期。
(3)报纸类:作者:《文章名》,××××年×月×日《报纸名》。
(4)英文注释中杂志名与书名用斜体。文章名用引号。
(5)重复出现的注释,在同页的,相连的,后注释标“同上”即可;不相连的,标“同上+上个注释序号”;在相邻页的,保留作者名、书名、文章名即可,但不同章的不能略。
2.参考文献置于书稿正文末尾、后记前;体例与引文体例注释同。
3.图表应编号,如“图1”、“表1”,图题排在图稿下方,表题排在表格上方,图应与行文叙述照应,即在行文中要先出现抬注(见图1、表1)字样后,才能接着出现图表。
七、其他要求
数字10以上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但中国古代典籍、年号中的数字,保留汉字习惯;10以下的一般用汉字;法条的条款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数字之间连接一律用波浪线;超过3位数的数字间一律不加逗号分隔,如10000;20世纪以前年代可用1990年代、1980年代表示,也可沿用20世纪90年代、20世纪80年代,但无论用何种式表示,必须做到全文统一。
文章应尽量避免口语化、报刊语言,如“解放前、解放后”、“建国后”,应准确地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1949年以前、后”;“文革”一律表述为“文化大革命”。也应避免出现“今年”,“最近”等模糊时间。
八、特别要求
论文结尾处,请务必附上作者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中国法学会及下属研究会、各级公证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职务(需标注全称,自愿填报)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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