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接到了一个幼儿园的咨询。园长说,幼儿园一位怀孕的女老师称自己在加班后身体不适,最终流产,这是否构成工伤?
先回答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这位女老师的情况构不构成工伤。
我们认为:不构成。
①时间条件: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前后的合理时间内。
②地点条件:伤害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因工作需要的外出地点。
③原因条件:伤害是由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
④伤害条件:有明显的事故伤害发生,且伤害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这个事件中,虽然这位女老师遇到的情况让人同情,但从工伤认定的标准来看,没有明显的伤害发生,也没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加班与流产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这位女老师去就医时,虽然存在流产的可能,但流产并不是必然的结果,因为医生提供了保胎的方案。流产是这位老师在经过衡量后的个人选择,也不是由加班直接导致。所以综合来看,我们认为这位女老师的情况并不构成工伤。
虽然我们认为这并不能构成工伤,那对于这位女老师遇到的情况,幼儿园是不是就可以不闻不问了呢?
当然不是。
按照相关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即便是不构成工伤,幼儿园也还是应该给予这位女老师应有的产假待遇。这不仅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关爱和关怀——因为我们相信,被幼儿园温暖对待的老师,也会温暖的面对孩子们。
关于幼儿园和老师之间劳动关系的处理,幼儿园所使用的劳动合同,理应和在网络上能随意下载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分。因为幼儿园并非普通的公司企业,比如在寒暑假期间教职工的薪资金额有所调整,这一点可能在大部分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体现。
而专门针对幼儿园与托育机构的特殊场景,一份高度契合托幼机构性质和管理场景的《劳动合同》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有效降低托幼机构用工的法律风险,更能在其他的关键时刻减轻机构和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
也欢迎在留言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和见解!!
人工智能教育咨询:陈老师(13958022897同微信)
文源 | 西联民教(2024年10月09日)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爱我,就请给我一点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