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号文后4家城投发函退平台!附“150号文”等化债文件要点梳理

学术   2024-09-26 15:2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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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初以来,随着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工作的持续推进,“一揽子化债政策”也在适时调整完善。继“35号文”、“47号文”、“14号文”、“134号文”出台之后网传近期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150号文”,主要针对“35号文”和“134号文”中城投退平台名单的相关内容打补丁,明确了退名单的要求,反映出决策层积极引导、尽快促成融资平台转型,在十年化债期限内完成化债任务的决心。

注: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整理(象工程咨询公众号


另据9月25日公开消息,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在同一天发布了关于退出融资平台的公告,征询金融债权人的同意。这是从公开信息中看到的首批争取债权人意见退出融资平台的城投公司,意味着城投公司退出融资平台的相关程序和流程已经明确,正式进入实操阶段。

  • 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退出融资平台名录的函

  • 关于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名单的公告

  • 关于袍投集团退出融资平台名单的公告

  • 关于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名单的公告

注: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整理(象工程咨询公众号

从以上公告内容可以看出,退出融资平台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隐性债务已清零但经营性金融债务尚有存续;

2、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平台;

3、征得三分之二金融债权人同意后,可申请退出融资平台名录。

同时,如果债权人不同意退出融资平台,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公司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或线索,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

我们再来看一下网传150号文的主要内容:   

1. 退平台不晚于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

2. 退出平台名单应征得 2/3 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同意退平台不用举证(而且一段时间不回复是否同意,视同同意);

债权人不同意退平台应出具相关证据,“并由地方政府审核证据、给出判定意见”,相关证据就是要么证明企业还有隐债,要么证明企业还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3. 退名单以后是否能发债新增额度?——大部分应该不行,退名单是新增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债券审批机构目前对不在名单里面的认定为城投的,也不让新增。

可以说,以上公告内容基本印证了150号文的真实性。

公告所称“退出融资平台名录”,又是指哪个名录?

根据财联社消息,山东省潍坊市正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其在相关部门“3899名单”之列的融资平台力争2027年6月前清零。

从这个消息上可以推测,所谓退出融资平台名录,就是去年35号文之后形成的“3899融资平台名单”。

其次,此前各地自行决定退平台的方式可能会有所调整。根据企业预警通统计,自2009年至2024年9月19日,已有3141家平台公告退出,其中2023年8月后,即35号文后退出的,有651家。

这种自行退平台,是否符合退平台的标准、是否征得债权人同意等流程都没有完全得到验证,因此,150号文其实从文件上规定了退平台的流程、标准和条件。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目前市场退平台的主要诉求是能够新增发债。150号文明确,即便完成了退平台,也不意味着可以新增发债,能不能新增发债还是要按照目前发债机构“符合产业类平台条件才能新增”等审核条件来判断。   

所以,从35号文、47号文、14号文、134号文到150号文,其出台的都是层层递进,逐步打上各类补丁的过程。


附:“一揽子化债”文件梳理

  


一、35号文

1. 政策目标

以重点省份今明两年到期存量融资平台债务为重点,根据贷款、债券、非标等不同金融债务特点,综合运用信贷和货币政策,支持地方有序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相关定义界定:

(1)重点省份:指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天津、重庆、宁夏、甘肃、青海、贵州、广西、云南12个省份。

(2)融资平台债务: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确认报送国务院的融资平台截至2023年3月末承担的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但不包括其中的隐性债务和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有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3)融资平台:指2023年6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确认报送国务院的融资平台。

2. 存量债务化解

(1)重点省份难以偿还的今明两年到期融资平台债务,金融机构参照2019年40号文及45号文进行债务置换或债务重组。其他省份的融资平台可与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开展债务重组与债务置换。

a. 置换或重组基本规定:

  • 债务债权关系清晰、对应资产清楚、项目具备财务可持续性、化债方案明确、短期偿债流动性压力较大。

  • 只置换本金不置换利息、低成本置换高成本。

  • 不得用流贷置换、不得捆绑式操作一一对应、不得轻易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明股实债类不得置换、逃废债的不得置换。

  • 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带有担保、承诺、兜底性质的各类函件、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互相担保作为使用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的增信措施。

b. 置换或重组基本原则。

  • 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开展债务重组与债务置换。银行因债务重组、债务置换增加融资平台在本银行债务余额的,不视为新增融资平台融资。

  • 地方政府不得直接或变相施压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承接融资平台债务。正在制定或实施改革化险的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要稳妥化解融资平台存量债务,严禁对融资平台新增融资。

(2)不同种类债务的化解方式。

a. 今明两年到期贷款债务重组。

优先由现债权人承接,在融资平台提供抵押品或担保等合理风险缓释措施的情况下,现债权人可按照40号文要求,通过展期、降低利率等债务重组方式支持贷款本金接续。

  • 展期利率按照“保本微利”把握,原则上不低于银行的平均综合成本,鼓励签订浮动利率融资合同。

  • 展期期限不同于隐债及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的规定,,没有化债期限的限制,不要求最长不得超过2028年,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累计展期期限及累计重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 融资平台应按时付息,对预期付息超过90天的贷款应纳入不良贷款;自重组之日的第二年或项目建成起,融资平台原则上应该每年至少偿还10%本金。 

b. 今明两年到期公开市场债券融资接续。

  • 今明两年到期公开市场债券力求保刚兑,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债券本金借新还旧,压降存量规模。

  • 重点省份可在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内统借统还,支持资质较好的融资平台承接弱资质融资平台借新还旧债券发行额度,由强资质平台发债为弱资质平台偿还到期债券。

  • 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可根据40号文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平等协商,通过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置换今明两年到期的债券本金。

c. 非标债务利率打折。

  • 不得对高息非标简单刚兑,城投应与债权人或投资人协商对存续非标利率适度打折。今明两年到期的非标债务重组或到期接续时,优先由现债权人或投资人合规接续,鼓励适当降低利率。压降重点省份非标债务规模

  • 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可根据40号文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平等协商,通过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置换今明两年到期的非标债务本金。

d. 2024年末后到期的高息贷款、债券和非标债务重组和置换。

重点省份融资平台2024年末后到期的高息贷款、债券和非标债务,鼓励与金融机构协商,通过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方式适当降低利率水平。债务重组、置换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不得比今明两年到期债务重组置换要求宽松。

(3)特殊豁免规定:

a. 银行因债务重组、债务置换增加融资平台在本银行债务余额的,不视为新增融资平台融资。

b. 2024年末之前对金融机构合规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金融债务化解的,不作为新增隐性债务或违规化债追责问责。

c. 2024年末之前对重点省份融资平台高息贷款和今明两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展期或重组的,可阶段性豁免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关于重组资产的监管规定,不下调分类(对已经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平台贷款参照执行),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d. 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核销条件且经各种方式确实无法回收的融资平台类融资,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核销后可清收,在勤勉尽职的情况下不予问责。

(4)建立长效机制:

区别于财政部隐债监测平台,搭建新的融资平台(指本次一揽子化债方案涉及的融资平台)查询系统。金融管理监督总局依托人行征信中心搭建查询系统,对地方政府报送的融资平台主体和债项进行“贴标”,支持金融机构进行平台主体、债务及余额等信息查询。

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退出,退出时仍有金融债务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

3. 城投未来新增融资的限制

(1)严控增量。

a. 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新增融资应该提级审批,对于重点省份,应将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

b. 地方政府严格控制融资平台的融资增速,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省份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c. 农村中小银行和正在制定或实施改革化险的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不得向融资平台提供新增融资,即监管要求这两类金融机构不得再从事城投业务,应致力于普惠金融业务,城投业务未来将主要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实施。

(2)对地方国企分类,在融资政策上进行差异化管理。

据网上传闻,未来要将地方国企分为融资平台、参照平台管理的地方国企、普通地方国企业等三大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融资采取不同的监控措施。但传闻并未具体给出分类的标准,如果该传闻属实,是否意味着地方国企也将参照地产公司实行三道红线的融资监管制度。

(3)不同类型融资监控措施。

a. 银行贷款。

主要是对重点省份融资平台做出限制:

  • 新建项目:除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国家有关规划内的跨省、跨流域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项目,以及“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向融资平台提供新增融资用于新建(含改扩建和购置)政府投资项目。

  • 在建项目:经省级政府审核,金融机构可按照省级政府提供的项目清单,合理给融资支持。

  • 坚持统一授信防止多头授信,按联合授信原则建立联合授信跟踪机制。

  • 融资平台新增贷款计提拨备(拨贷比)水平不得低于本机构融资平台的平均水平。

b. 债券。

主要对重点省份融资平台做出限制:

  • 申请发行新增债券,需省级政府出具意见,认定相关债券已纳入全省融资平台的年度发债计划,未出具明确意见的慎予发行。

  • 赴境外或自贸实验区发债新增融资的,不予履行审批或登记程序。

  • 建立债券信息动态监测制度。

c. 非标及其他高成本融资。

非标及其他高成本融资不仅对重点省份,而是对所有地区做出限制:

  • 融资平台确有新增融资需求的,应优先通过贷款、债券融资。

  • 严禁通过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新增融资。

  • 严控通过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等渠道新增债务。


二、47号文

根据35号文的规定,2023年12月24日国务院针对12个高风险地区限制新增基建融资的具体方式发布了《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办发〔2023〕47号)》,2024年1月1日实施。

47号文规定,12个高风险省份要“砸锅卖铁”全力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在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推迟或暂停一些由国家资助的基础设施项目,以控制债务风险。重点省份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报国务院批准后调整相关政策。 

1. 严控新建项目

(1)不得新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向清单:

a. 交通领域。地方高速公路,不涉及增建跑道的民用运输机场改扩建,通用机场,以航运功能为主的运河,城市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项目。

b. 社会事业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红色地区(含省本级、地市本级和县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参与投资建设的除教育、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特殊群体关爱保障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c. 市政领域。除城市燃气、排水、供水、供热设施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d. 产业园区领域。省级以下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红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参与投资建设的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e. 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除以下类别外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国家算力枢纽节点(上架率应超过50%)和国家数据中心集群内的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算等大型数据中心,政务信息化项目。

f. 楼堂馆所、除特殊领域以外的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

g. 棚户区改造项目。

(2)可以继续履行项目审批手续,通过中央投资、财政资金等予以支持保障,依法合规举债筹措资金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a.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b.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c. 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有关专项规划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规划纲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和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大工程”等。

d. 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及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方面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e. 其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后认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和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落实中央巡视等整改要求必须实施的项目。

(3)由中央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可以继续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在建项目按照原协议约定进行建设。

(4)其他新建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省份地方政府应履行以下论证及审批手续:

a. 项目条件:重点省份认为确有需要、已落实资金来源、不形成新增地方债务

b. 报送论证路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把关---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提级论证。

c.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省份报送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后,将通过提级论证的项目反馈省级发展改革委。

d.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重点省份新开工项目在审批环节将会变得非常严格,除符合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外,其它项目若要新建基本均要提级论证。按照一贯地执行逻辑来看, 意味着12个重点省份2024年的新开工项目基本会被一刀切地停掉(有些可能是这些地方怕承担后续责任而主动停掉)。

2. 严格清理在建项目

除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纳入国家有关规划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和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含已安排各类中央资金的项目)以外,重点省份要按照工作进展情况对本地区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续建、缓建或者停建,并根据评估结果分类进行清理规范。

根据35号文的规定,在建项目须经省级政府审核,金融机构按照省级政府提供的项目清单,合理给于融资支持,因而此处重点省份地方政府进行评估后应形成项目清单。

a. 可续建项目

  • 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已依法合规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

  • 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50%,但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论证认为确需续建且已依法合规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

b. 缓建或者停建项目

  • 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但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缓建或者停建;

  • 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超过30%但未超过5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

  • 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3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或者停建。

3. 职责划分

a. 国家层面:发改委牵头成立工作专班,会同财政部、央行、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国家层面协调推进机制。

发改委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地方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b. 地方层面:省负总责、市县承担本地区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14号文

14号文主要是将35号文提出的化债方案向其余19 省份中债务问题严重的部分地级市拓展适用,虽然这19个省份债务问题尚可,但下辖个别地级市的债务风险突出,也急需中央化债政策的支持,应率先落实35号文相关政策。

14号文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  化债措施由省级统一管理,省级自主决定是否申报本省份内的重点地级市,不设硬性指标,不要求每个省份至少选报一地级市作试点。

2.  选报地级市的条件:

(1)区域债务率的高低。这是核心条件。

(2)地级市所辖融资平台的金融债务情况,以上报的截至2023年3月31日数据为准。

(3)地级市平台金融债务的绝对规模,以及占该市GDP的相应比重。

部分市场人士认为,除了上述债务率、债务规模等指标外,偿债主体资金来源不足也可能会是进入名单的考虑条件。

19个非重点省份在申报适用35号文地级市时,需要考虑在获得化债支持的同时也需要付出减少新增融资,叫停政府投资项目的代价。


四、134号文

2024年7月出台了35号文补丁文件134号文,重点规定了城投非标债务化解的内容,大大拓展了非标债务置换的范围,一是将适用地区从重点地区拓展到非重点地区,二是将非标债务类型拓展到“双非债务”,如此城投非标债务置换的范围将包括:

a. 重点地区信托、资管等持牌金融机构融资;

b. 重点地区融资租赁等非持牌金融机构融资;

c. 非重点地区信托、资管等持牌金融机构融资;

d. 非重点地区融资租赁等非持牌金融机构融资。

城投存量债务中将只有私募基金、地方金交所融资等属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定融,以及民间借贷和企业拆借等非正规渠道被排除在可置换债务类型之外。

此外134号文补充完善了非标债务置换的五大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可以置换:

a. 债务需要是已纳入“331”口径范围内,即统计时间节点为2023年3月31日的有息债务。

b. 不属于隐债或未纳入隐债但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不属于企业欠款、民间借贷、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集资等非金融或非法金融活动形成的债务。

c. 债务向上穿透的资金来源为持牌金融机构。

d.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对应资产清楚、项目具备财务可持续性、化债方案明确、抵质押充足。

e. 短期偿债流动性压力较大。

134号文扩大了非标债务置换范围,明确了置换原则,将极大加快城投存量非标债务置换政策落实的速度,本次四川广安融资租赁债务成功置换发生在134号文下发仅仅3天之后,从一定程度上也可体现出134号文发布的积极效果。而2024年7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和落实地方一揽子化债方案,创造条件加快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更是为城投债务化解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不排除后续会有更多优化补丁文件推出。


五、150号文

1、8月27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150号文,里面明确提到退平台不晚于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

2、150 号文要求,退出平台名单应征得 2/3 债权人同意,要求该步骤中不同意平台退出名单的债权人应出具相关证据,“并由地方政府审核证据、给出判定意见”;

3、相关证据就是要么证明企业还有隐债,要么证明企业还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4、2027年6月末完成的话,相当于之前的 10年隐债化解任务提前了半年;

5、对债权人而言,同意退平台不用举证(而且一段时间不回复是否同意,视同同意),而不同意则需要举证,而且举证需要地方政府“给出判定意见”,因此退名单是未来两年大势所趋;

6、退名单以后能发债新增额度吗?--大部分应该不行,退名单是新增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债券审批机构目前对不在名单里面的认定为城投的,也不让新增。

来源:本文系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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