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伊贝罗斯塔酒店和公寓有限公司IBEROSTAR HOTELES Y APARTAMENTOS, S.L.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捷曜国际有限公司指定在第43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9246620号“IBEROSTAR CK”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一、被异议商标“IBEROSTAR C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G1670353号“IBEROSTAR”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为旅行者提供旅行寄宿预订服务;酒店和餐馆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于部分类似服务上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IBEROSTAR”作为异议人企业商号同名主打品牌,异议人早在1995年7月19日就在古巴成功注册,于2004年2月10日在西班牙成功注册,于2015年5月11日在欧盟成功注册。并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中国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有较高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且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三、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WMFCLASSIC”“ROBERTWALCH” “SAMBONETEXCLUSIVE” 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9246620号“IBEROSTAR CK”商标不予注册。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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