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低空】低空经济如何设定特许经营权?中国政法大学覃华平、胡舟帆: 地方政府不得就低空经济整体授予特许经营权

科技   2024-12-11 17:42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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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空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地方政府能否对其设定特许经营权?
  • 此类特许经营权又应受到怎样的法律规制?
近日,一则《平阴县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中标公告》让济南平阴县政府成为舆论场热议的焦点。9亿多元“卖天”?平阴县官方正式回应:“特许经营权”不涉及低空空域等国家公共资源类服务,计划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航空航天法研究团队在11月30日专门发布通知,组织召开“地方政府出让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法律问题研讨会。

而12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航空航天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覃华平、胡舟帆发声: 地方政府不得就低空经济整体授予特许经营权》,在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探讨低空经济涉及的的特许经营问题。最后,文章认为,地方政府不得就低空经济整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第一,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不明确。  第二,低空经济不符合公益性的要求。第三,地方政府不具有管理空域的事权。 第四,就低空经济整体授予特许经营权,可能会产生排除竞争的后果。
文章认为,在低空经济背景下,可能适用特许经营模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不涉及低空飞行活动的低空基础设施项目,例如机场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这类项目虽然与低空飞行活动联系密切,但主要在地面上进行,因此并不涉及对低空空域的利用。对于这类项目,只要满足前述特许经营模式的适用条件,地方政府就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第二类,涉及低空飞行活动的项目,例如飞行培训、航空喷洒等。这类项目的经营必然依赖于对低空空域的利用。空域是一种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近年来,随着低空经济的发展,各类专业无人机呈现大型化的趋势,对空域的利用也具有排他性,导致空域资源越发紧张。因此,这类项目如涉及对低空空域的独占性利用,需要向民航部门申请行政特许,地方政府不得就低空空域的利用实施特许经营。
文章还指出,在实践中,地方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还需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1.授予程序: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
2. 授予对象:不得为地方本级国有企业(文章专门指出,山东金宇通用航空公司是由平阴县财政局控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其并非特许经营权的适格主体。)
3. 社会监督:公开特许经营信息

下面让我们来学习下:

《覃华平 胡舟帆 | 低空经济背景下特许经营权的适用与规制:从平阴县政府出让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谈起》摘要:



三、特许经营模式在低空经济领域适用的可能性



      (一) 不得就低空经济整体授予特许经营权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不得就低空经济整体授予特许经营权,原因如下:
      第一,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不明确。低空经济涉及领域众多,应用场景多样,其内涵和外延都处在快速发展中,因此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的内容难以明确。这将导致一系列问题,例如,无法确定政府、特许经营人、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确定特许经营方案,无法预计盈利能力、识别项目风险等。
      第二,低空经济不符合公益性的要求。尽管低空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但低空经济的部分应用场景,例如供娱乐休闲飞行,并不具有公益属性。地方政府不得对这类不具有公益性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地方政府不具有管理空域的事权。低空经济的发展依托于低空空域。《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提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对空域建设和使用的总体需求,负责组织建设和使用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据此,中国民用航空局承担空域管理的职能,地方政府不具有该项事权,不得超越权限实施特许经营。
      第四,就低空经济整体授予特许经营权,可能会产生排除竞争的后果。《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特许经营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若就低空经济整体实施特许经营,难以平衡社会公众、其他竞争者和特许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导致特许经营者获得垄断地位。

      (二)对低空经济不同事项适用特许经营模式之分析
      在低空经济背景下,可能适用特许经营模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不涉及低空飞行活动的低空基础设施项目,例如机场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这类项目虽然与低空飞行活动联系密切,但主要在地面上进行,因此并不涉及对低空空域的利用。对于这类项目,只要满足前述特许经营模式的适用条件,地方政府就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第二类,涉及低空飞行活动的项目,例如飞行培训、航空喷洒等。这类项目的经营必然依赖于对低空空域的利用。空域是一种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近年来,随着低空经济的发展,各类专业无人机呈现大型化的趋势,对空域的利用也具有排他性,导致空域资源越发紧张。因此,这类项目如涉及对低空空域的独占性利用,需要向民航部门申请行政特许,地方政府不得就低空空域的利用实施特许经营。



四、特许经营权的法律规制



      在实践中,地方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还需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1. 授予程序: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
      《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应当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若不通过公开透明的竞争方式,可能会导致权利寻租等后果。在平阴县政府出让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事件中,平阴县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授予对象:不得为地方本级国有企业
      《大纲》规定,“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是特许经营模式的精神之一,《管理办法》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7]地方本级国有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既不利于政府公平行使管理职能、合理分配公共资源,也不利于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根据笔者于2024年12月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8]查询的信息,山东金宇通用航空公司是由平阴县财政局控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其并非特许经营权的适格主体。
      3. 社会监督:公开特许经营信息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实施机构应当将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政府投资支持、公共产品或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涉及社会公共事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故其受社会监督是应然之理。在平阴县政府网站发布的中标公告[9]中,平阴县政府使用的“低空经济特许经营权”一词含义不清且未对特许经营的方案或内容作进一步说明,不利于社会公众对该项目进行监督。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航空航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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