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一百一十)

政务   2024-11-09 17:08   内蒙古  

接受函询时提供虚假情况

如何定性如何认定?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规定,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进行处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监督管理。


执法执纪中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确实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向组织隐瞒个人情况甚至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对此,在定性处理时要准确区分,精准认定。

有这样一起案例。王某,中共党员。在当地纪委监委就王某与私营企业主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进行函询时,王某否认并回复称其与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为借款,同时在回函中详细编造了借款的事由和过程,并伪造提供了借款协议等材料。


同时,王某在填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时,同样向组织提供了一份虚假情况说明,相关内容与其函询回复基本一致。经查,李某向王某的转账汇款是李某以垫付购房款为由向王某赠送的贿赂款。


这一案件中,对于王某在函询及填报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条例》“政治纪律”部分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王某的行为属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其不仅向党组织隐瞒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还编造虚假情况混淆视听,依据这一条款规定,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条例》“组织纪律”部分的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王某的行为是党性意识差的体现,其在谈话函询和填报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依据这一条款规定,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就以上两种意见,执纪监察部门认为,本案中,在组织就王某与私营企业主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进行函询时,王某提供虚假情况,混淆是非,设置障碍,意图阻碍、误导、妨碍组织审查,逃避党纪处分。从违纪性质看,属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

同时,王某否认相关事实的情节已包含在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中,无需同时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编辑:韩璐

初审:张曙亮

监审:张颖

终审:青春

本期来源:奔腾融媒

投稿信箱:xzqjzz @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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