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函询时提供虚假情况
如何定性如何认定?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规定,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进行处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监督管理。
执法执纪中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确实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向组织隐瞒个人情况甚至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对此,在定性处理时要准确区分,精准认定。
有这样一起案例。王某,中共党员。在当地纪委监委就王某与私营企业主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进行函询时,王某否认并回复称其与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为借款,同时在回函中详细编造了借款的事由和过程,并伪造提供了借款协议等材料。
同时,王某在填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时,同样向组织提供了一份虚假情况说明,相关内容与其函询回复基本一致。经查,李某向王某的转账汇款是李某以垫付购房款为由向王某赠送的贿赂款。
编辑:韩璐
初审:张曙亮
监审:张颖
终审:青春
本期来源:奔腾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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