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2年期间,姚某利用职务之便,让客户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将应付货款直接支付到其个人账户,之后将部分货款截留,据为己有。截至案发,经姚某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共计180万余元,上交公司104万余元,其余货款均未上交。2023年11月20日,法院终审判决,姚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姚某退赔浙江某企业人民币76.101622万元。3月2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姚某在侵占货款后,无偿将自己与许某共同共有的房产转移登记到许某名下,影响原告企业债权实现。据此判决:撤销姚某与许某2021年10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浙江省兰溪市某房产归许某单独所有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