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打击“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厚积全社会反邪教土壤,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咸宁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举报咸宁市辖区内发生的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为咸宁市公安机关破获邪教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或帮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等方式,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经对举报线索查证核实后,根据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由公安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兑现奖励:
(一)举报在居民区、公园、广场、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树木、墙体、电线杆等物体或者道路上已书写、喷涂、张贴、悬挂的“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标语、横幅、条幅或已散发的传单、光碟、书刊、标识、标志物等邪教宣传品,经公安机关核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元至300元。
(二)举报邪教人员通过论坛、通讯群组、微信、QQ、微博、抖音、快手等社交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宣扬邪教内容,经公安机关查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元至500元。
(三)举报邪教人员正在从事书写、喷涂、张贴、悬挂邪教标语、横幅、条幅,散发邪教图片、传单、标语、报纸、光碟、U盘、书刊、横幅、旗帜、徽章、标识、器物、标志物等物品,或通过呼喊口号、播放邪教声像资料、授课、演讲等行为宣扬邪教,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邪教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发现上述行为并自发扭送邪教人员到公安机关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四)举报邪教人员组织非法聚会,或者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经公安机关查实并抓获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五)举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地下窝点,包括反宣品(币)下载、制作、藏匿窝点,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六)举报“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企图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组织规模性聚集等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七)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般性邪教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有影响的邪教案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邪教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为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重大涉邪教类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予以奖励。对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视情给予更高奖励。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上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的,属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励,属分别举报的依据举报时间给予首个举报者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报信息对破获邪教案件确有直接重要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同案犯、共犯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举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核实举报线索的;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的;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联系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
第八条 举报方式
(一)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以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各级党委政法委或公安机关举报。
(三)以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各级综治中心举报。
(四)向咸宁市委政法委或咸宁市公安局新媒体账号平台(仅限咸宁政法微信公众号、咸宁政法抖音号、平安咸宁微信公众号、咸宁公安抖音号)私信或留言举报。
(五)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回复反馈核实结果和通知领取奖励。
(六)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举报受理和处置程序
(一)拨打110举报电话举报的,110指挥中心应立即指令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置。
(二)其他方式举报的,受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国保部门或属地派出所交办。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邪教组织、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代号)、住址、通讯方式、体貌特征等信息。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涉邪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属地(或举报地)政法委与公安机关对线索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市委政法委对各地上报的奖励线索进行严格审核,对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奖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奖励兑付
第十四条 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与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举报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研究提出对举报人奖励金额建议,由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上报市委政法委。
第十五条 市委政法委负责对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上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经审核属实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须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本人到市委政法委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咸宁市委政法委员会商市公安局统一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中共咸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咸宁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