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政绩观 营造依法统计良好氛围

时事   2024-09-04 12:24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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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政绩观

营造依法统计良好氛围

□ 郭润芝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三次修订《条例》,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条例》首次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

统计事业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事业,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指标数据素来被誉为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风向标,是党政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真实准确是统计的生命,统计数据不可靠、不可信,不仅影响党政领导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判断和决策,也会让人民群众感觉数据和现实有“温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分两款对统计造假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既是老问题,也是大难题。原因就在于,其中不仅涉及被统计单位为获得某些利益上报虚假数据问题,还有靠假数据制造虚假政绩的“数字出官”问题,更有非法干预统计人员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等“官出数字”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政绩观扭曲、法治观落后,通过非法行政干预给统计数据“注水”“掺假”。更有甚者,设立虚高指标倒逼各级层层加码,甚至直接向企业下达数据造假任务。由此可见,统计造假不仅是一个关乎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经济问题,而且是关乎统计法权威的法治问题,更是对党忠诚老实与否的党性问题。

统计造假非一日之寒,治理起来也绝非一日之功。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必须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督察、严肃的问责作支撑。惩治问责不能放松,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和问责力度。特别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要倒追责任、上查一级,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既追究党纪责任,也追究法律责任。惟如此,方能为统计工作排除“政绩困扰”,让统计法受人敬畏,统计数据源清流洁。

新时代新征程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开启依法统计新局面,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上来,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定位和推动;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政绩观,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守数据质量生命线,切实通过统计工作把情况摸清、把数据搞准,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不足;必须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积极促进统计监督与纪检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组织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形成防治统计造假强大合力,始终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必须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等重点人群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基层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让统计法治理念在基层落地生根,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浓厚氛围。

要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筑牢统计法治思想防线。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推进统计法治建设,最根本就是要牢固树立统计法治意识,持续筑牢统计法治思想防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调查工作者要自觉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统计工作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严格对照,自觉实践。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增强统计法治意识,提升执法监督能力,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尊崇党纪国法、敬畏党纪国法、宪法至上、依法依规用权等法治理念,坚守法治原则,自觉强化和运用法治思维,谨慎行使权力,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调查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以高质量统计数据诠释对党忠诚。政绩观是直接反映干部从政施政的价值取向,关键在于解决“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创造政绩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造福于民的根本遵循。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调查部门必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把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纠正政绩观偏差的重点内容,反躬自省认真查摆,加快建设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强力推动国家、省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锲而不舍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真正以高质量统计调查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

要发挥统计法律法规“利剑”震慑作用,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危及宏观调控决策,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害极大。”“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统计调查法治工作者要学会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提升统计执法监督水平,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要紧盯重点领域、重点指标,持续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力度, 以源头数据真实准确为底线,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执法结果要及时曝光,分层分类开展“以案示警”,增强警示教育效果,形成有力震慑。要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问责追究力度,提高统计参与者尊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坚决杜绝违反统计法精神的各种做法,严肃处理违反统计法精神和统计政令的各类行为,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

要加强统计普法宣传,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良好氛围。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41周年。《统计法》是政府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战略部署、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使统计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取得重大进展。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积极推动统计法治宣传常态化、规范化,切实增强宣传实效。要继续推进“普法前置”,紧抓辅助调查员和调查对象两个关键环节,以“普法前置于调查业务、普法前置于数据风险、普法前置于执法监督”的原则开展统计法治宣传。将诚信建设作为统计法治建设的有效补充,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统计法治建设,组织引导统计调查对象作出统计信用承诺。加强宣传产品制作、新媒体技术运用,充分利用“9·20”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扩大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创新宣传手段,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产品,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奋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必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一以贯之地、坚决地同一切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敢于斗争的勇气坚决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亮剑,不断营造依法统计良好氛围,持续发力夯实统计调查基层基础,锲而不舍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以一抓到底的劲头推动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作者系国家统计局吕梁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




编辑:王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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