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起!喀什地区公开曝光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29 19:25   新疆  

为扎实推进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切实加强喀什地区农业机械、大型工程机械安全生产作业和道路交通行驶管理,提升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力震慑,现将2024年度农机领域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吾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年度检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2024年1月8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色也克乡罕科瑞克村开展农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吾某驾驶操作ZL-936型轮式装载机进行装载作业,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装载机检验合格至2019年4月6日,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共处罚款4000元人民币。

二、肉某拼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拖拉机案

2024年2月23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叶城县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肉某拼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行为,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拼装农业机械行为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处以罚款20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处以罚款15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350元人民币,并对其进行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自行拆除拼装农业机械、并已办理报废手续。

三、玉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年度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案

2024年2月25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开展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玉某驾驶操作龙工牌CDMB55NEK型轮式装载机在艾力西湖镇2村5组实施农田土地平整作业,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操作未按规定年度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的行为处以罚款2500元人民币,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4500元人民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大型工程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四、达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案

2024年3月1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疏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疏勒县塔孜洪乡1村3组开展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达某在闪速摩托车维修门店前驾驶操作型号为宁野350-3拖拉机拉运木材作业,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未年度检验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0元人民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证驾驶操作未年检拖拉机行为,并对其进行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五、吾某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其他拖拉机的牌照及未按规定检验拖拉机案

2024年4月8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铁热木镇3村2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吾某驾驶的拖拉机悬挂号牌为新31-Y0940约翰迪尔1654型拖拉机,底盘号1YH1654JKCD000543。经查新31Y0940底盘号为NF0904C013317,年检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与检查现场的拖拉机型号、底盘号不相符,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收缴当事人正使用的其他拖拉机的牌照一张,对使用其他拖拉机的牌照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人民币,并对其进行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六、伊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案

2024年6月11日,疏附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疏附县站敏乡14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伊某在站敏乡14村1组驾驶操作型号泰山-350拖拉机进行运输作业,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元人民币,对其进行了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七、阿某驾驶与本人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2024年9月13日,疏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塔孜洪乡7村2组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阿某驾驶久保田U-30-5履带式挖掘机在挖渠作业,当事人提供的操作证载明的操作类型为轮式,阿某驾驶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并对其进行大型工程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八、艾某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号牌案

2024年10月1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吐古其乡7村3组路段发现,当事人艾某驾驶操作其它拖拉机的证书和号牌的拖拉机行为,当事人驾驶操作中联重科RK604拖拉机悬挂号牌新31-C8649,经查该拖拉机原号牌新31-X0478,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收缴使用新31-C8649登记证书和号牌,处以罚款900元人民币,并对其进行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九、努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驾驶操作拖拉机案

2024年10月5日,疏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疏勒县阿拉力乡4村7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努某驾驶道依茨法尔1504型拖拉机进行犁地作业,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元人民币,并对其进行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王某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案

2024年11月8日,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央塔克乡央塔克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并对其进行大型工程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编辑:刘晓玲

责编:李婷婷
审核:陈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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