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通过判后答疑、释法说理成功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李某与薛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离婚,后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男方将女方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该案多次调解未成功后,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查明事实、理清双方心结,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再次引导双方要换位思考,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协商处理。但双方仍不协商解决,案件依旧未能调解。最终,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判决薛某及其父母返还李某彩礼5.6万元及五金,原告李某返还被告薛某金戒指一枚。
宣判后,薛某及其家人联系法院,承办法官就判决内容耐心细致的进行判后释明,给他们讲明判决的依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判决生效后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原被告均服从判决,并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婚约彩礼往往关系到两个家庭的利益,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下一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将深入践行“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始终,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做到案件的实质性化解。依法能动履职,加强判后答疑,积极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减少衍生案件发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编辑:郎青措
摄影:邓佳骏
责编:哈斯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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