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三批)》,总结各地在建立城市更新工作组织机制、完善城市更新法规和标准、完善城市更新推进机制、优化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政策、构建城市更新多元投融资机制、探索城市更新多方参与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党的二十大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力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综合成效逐步显现,共形成三批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为各地提供了有益参考。这三批经验做法侧重点各有不同,也反映出城市更新工作重点的渐次迭代。
抓制度框架建设和政策指引。近年来,地方政府持续出台相关政策,完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一是完善工作组织机制。由建立城市更新专项小组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同志推动协调,到探索成立地方政府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城市更新工作组织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湖北省各市(州)均成立了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城市更新问题研究、政策制定和规划计划编制工作。二是不断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辽宁、北京、上海、深圳、台州、郑州、石家庄、玉溪和邯郸一省八市出台了城市更新条例,重庆、沈阳等84个城市出台了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江苏、河北、四川等省印发了城市更新指导性文件,300多个城市编制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三是强化绩效考核和资金激励作用。安徽将城市更新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各城市政府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城市予以资金支持。四是强调重大项目谋划落地与管理。上海建立了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入库管理机制,河南建立了省级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做好项目审查、入库、动态管理。
重存量建筑空间资源盘活。存量更新时代,空间功能要与产业发展、民生改善、文化创新有机融合,才能更好地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建筑空间功能的迭代更替、融合复合将成为一种新常态。一方面,要加强存量用地用途转换和利用政策保障。北京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年限。上海、重庆等地通过零星用地整合利用、用地指标弹性配置等方式,在存量用地用途转换过渡期内给予支持政策。另一方面,要更加关注存量建筑空间功能转换和产权管理。北京细化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正面清单和转换规模比例管控要求,苏州允许土地使用权和用途5年不变过渡期内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并免征缴相关土地收益。武汉、南京等城市针对不同更新方式制定了相应的产权归集及不动产登记路径,便于实施主体灵活选择。
谋可持续投融资模式创新。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需求巨大,目前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投入、银行信贷和专项借款、城市更新基金等,各地政府积极探索创新,多渠道拓宽融资路径。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成都、唐山等城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支持。重庆、烟台发行政府专项债,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江苏出台“城新贷”财政贴息政策,对城市更新重点领域给予1个百分点省级财政贴息,鼓励市县政府配套贴息,大幅降低企业贷款利息负担。二是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苏州、铜陵等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通过“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银行贷款”投贷联动、贷款利率优惠等方式,支持城市更新重点领域。三是畅通社会资本进入渠道。南通设立城市更新资金超市,组织各类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资金供应方与项目实施主体和运营单位等资金需求方进行沟通对接。
促多元主体协同参与。随着城市更新不断向纵深推进,更新对象更加多样,参与主体呈现国企央企补位、政企社会多元协同的趋势。一是鼓励国企央企参与更新。国企央企作为老旧厂房、工业区等资产产权方,逐步参与到城市更新行动中。天津建立城市更新与低效闲置国有资产盘活联动机制,解决基础设施短板、配套公共服务不全等问题。北京引导央企发挥产业链协同和资源统筹优势,实现城市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二是引导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合肥打通老旧厂房改造的建设审批堵点,形成建设策划、招商运营、艺术策展、活动策划、资产配置一体化更新路径。三是优化公众参与路径。重庆、威海等地建立“三师进社区”“街长制”“合伙人”等议事协商机制。南京、扬州采用小尺度渐进式、“一房一策”微改造、街道先行收储带动居民返租等方式,鼓励属地居民全过程参与更新设计、建设和后续经营。
行之力则知愈进,知之深则行愈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地因势而谋、蓄势而进,涌现出不少城市更新“金点子”。要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可持续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部署,聚焦群众关心的热点、更新工作的重点、项目落地的难点问题,持续探索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推动城市更新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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