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动】饮酒后驾驶营运车,举起酒杯丢了“饭碗”

政务   2024-09-29 20:42   新疆  


酒后开车
是驾驶人不能犯的错误
对于营运车辆驾驶人来说
更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作为从事营运工作的
职业驾驶员
应该遵守职业操守
更应遵守法律法规
然而下面这位驾驶员
竟然酒后驾驶机动车
而且还是营运车
但后悔已经晚了
请引以为戒!切勿再犯!
案例警示


9月29日9时20分,布尔津公安交警在国道217线108公里100米处路查路检过程中,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新AD***5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车内散发出酒味,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41mg/100ml。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人杨某所驾驶的新AD***5号小型汽车的使用性质是旅游客运,属于营运车辆。目前,此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什么是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货车、公交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营运车

面临的将是更加严厉的处罚

涉酒驾驶营运车辆

驾驶人面临的将是更加严厉的处罚



!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后驾驶营运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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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

有人因此丢了工作

有人为此失了性命

酒后出行选择有很多

代驾、打车、家人朋友接送等

……

千万不可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牢记:守法才是安全的基础!




温馨提醒驾驶员:

因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丢了饭碗,属实不值得,望广大驾驶人警醒,酒后驾驶的代价高昂,对于营运车驾驶人来说,更是绝不能触碰的红线。请大家切莫以身试法,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布尔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布尔津公安交警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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