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2024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4〕126号)同意征收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黄一、黄二、黄三、林屋、木林一、木林二经济合作社用地作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市储备土地项目—城东片区城市扩容提质项目(高州市2024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征收土地位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范围内,具体界至以测量放线的边界范围为准。 (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黄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8554公顷(农用地1.8554公顷)。 (二)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木林一、木林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6.9265公顷(农用地6.9191公顷,未利用地0.0074公顷)。 (三)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木林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5.2907公顷(农用地5.2907公顷)。 (四)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木林一、木林二、黄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3611公顷(农用地0.3611公顷)。 (五)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黄一、黄二、黄三、林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3985公顷(农用地0.3023公顷,建设用地0.0197公顷,未利用地0.0765公顷)。 (六)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黄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4553公顷(农用地0.455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费(高州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类别高州市潘州街道91.8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关于公布实施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茂府通〔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支付办法: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四)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的比例计留留用地给被征地单位,具体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保障安置:执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如对批准征地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7)〔2024〕126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联系电话:0668—6664957(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4〕127号)同意征收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黄二、木林一、木林二经济合作社和高州市山美街道山美村秧地坡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作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市储备土地项目—城东片区城市扩容提质项目(高州市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征收土地位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山美街道山美村范围内,具体界至以测量放线的边界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黄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4.2511公顷(农用地4.2511公顷)。
(二)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木林一、木林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7303公顷(农用地0.7303公顷)。
(三)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木林一、木林二、黄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6014公顷(农用地0.6014公顷)。
(四)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木林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1034公顷(农用地1.1034公顷)。
(五)高州市山美街道山美村秧地坡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261公顷(农用地0.126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费(高州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类别高州市潘州街道、高州市山美街道为91.8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关于公布实施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茂府通〔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支付办法: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四)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的比例计留留用地给被征地单位,具体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保障安置:执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如对批准征地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7)〔2024〕127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联系电话:0668—6664957(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0668—6678068(潘州街道办事处);
0668—6602898(山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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