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在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以北京市为例,注册地在北京市的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地在北京市内其他区的,不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而是实施跨区税源登记,电子税务局办理界面如下:
填报的表格名称为《跨区税源登记表》:
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表不同的是,跨区税源登记表是没有编号的!于是,一个新问题又出现了,海淀区的建筑企业在通州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地市标志如果填“是”,由于报验管理编号不存在,在目前的电票平台模式下,是无法开出的。
所以,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开具数电发票时,跨地市标志只能填“否”,如此才能开出发票。
其实,这种填法也不违反数电票现行开具规则,电票平台跨地市标志选项的填报说明是:若需填写已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项目信息,该项请选择“是”;若当地税务机关未要求对经营项目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该项请选择“否”。
既然,北京市税务机关对市内跨区施工未要求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因此跨地市标志写“否”也是理所应当的。
需要提醒的是,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跨地市标志填“否”,并不代表不需要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增值税的预缴仍应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8号公告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来源:何博士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