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南住建〔2024〕563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林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房地产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的政策
(一)落实国家支持房地产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林监管局)
1.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进一步减轻购房人房贷利息支出。
2.下调居民房贷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二)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南宁住房公积金上林管理部)
3.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
4.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
(三)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5.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节奏和结构,根据土地供应政策,结合去化周期做好土地供应计划。
6.完善土地供应信息公开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并不断完善土地超市。
7.依法依规收回收购闲置存量土地,用好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引导支持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住宅用地。
8.允许存量项目根据土地合同约定的指标调整总平方案,提升项目品质。
9.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制定“好房子”地方建设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绿色、科技住宅建造。对超低能耗、适老化、智能化等“好房子”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四)加大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力度(责任单位:县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组)
10.进一步扩大“白名单”覆盖范围,确保合规房地产项目“应进尽进”。加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力度,推进“白名单”项目落地见效,提高贷款投放效率。加强对“白名单”项目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局、县住建局)
11.支持商品房项目营销推广。2025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商品房项目在红线范围内楼体临时设置布幅广告。在不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前提下,允许在红线范围内设置道旗、展牌等临时引导性标识。项目业主落实安全防范和日常维护,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城市容貌管理相关工作,做好巡查安全监管。
(六)加强行业监管和服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委网信办)
12.严厉打击恶意唱衰房地产、恶意降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大对房地产行业服务力度,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七)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中村改造(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13.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发展产业、扩大就业,吸引人口,扩大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继续执行已实施的政策
(一)信贷政策
1.优化我县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1)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上林县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上林县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上林县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上林县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均认定为二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税收政策
3.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按《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执行)
(三)其他政策
4.加大小区车位去库存力度
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下,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的小区商品车位并预留20%的商品车位不向社会出售的前提下,经向本小区业主公示一个月,剩余商品车位可向社会出售;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满两年的小区商品车位仍未出售的,经向本小区业主公示一个月后,可将所有剩余商品车位向社会出售。
5.继续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2025年12月31日之前,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继续阶段性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025年12月31日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延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个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县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0日
复审 | 石磊
爆料热线:
0771-5211090
爆料邮箱:slrm201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