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给讲课费按下“重启键”,合规、违规红线在哪?统一“支付价”可行吗?

职场   2024-11-18 21:49   北京  

学术会议讲课费支付标准必须尽快明确、统一。这不仅是行业合规体系的进步,也能将药企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细节上遏制腐败滋生。


撰文| Eileen

11月12日,一场由国家卫健委组织,邀请包括国药集团、华润医药、恒瑞、石药、迈瑞等头部本土企业,以及辉瑞、罗氏、诺华、西门子等跨国药企在内的24家龙头药械企业的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雷海潮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了多个“支持”。
如,支持医药企业抓住发展机遇,参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疾病早筛早诊早治、多联疫苗研发等医药科技创新工作。
支持外资企业扎根中国,加强研发创新,推进中高端产品本土化生产,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共赢。
支持引导学术交流合作规范开展,合规开展营销,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医疗反腐的常态化推进,“讲课费”话题备受药企和医生的关注,此次座谈会上关于“支持引导学术交流合作规范开展,合规开展营销”的有关表述,被视作一个积极的信号:医务人员可以合规领取讲课费。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座谈会尤其对学术会议讲课费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国家卫健委要求医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讲课费管理制度,明确讲课费的发放标准和流程,确保讲课费的发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023年,在反腐风暴席卷下,行业一度对学术会议讲课费的合规问题风声鹤唳,一直到如今,大量学术会议、交流论坛等活动的讲课费合规边界都未得到明确。
甚至在此过程中,有地方要求医务人员退还所有讲课费,有学术会议因此无法正常开展的现象,时有发生。
那么,当讲课费可以依靠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数字化平台等手段追溯,学术交流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得到官方认可、行业共识,医务人员能不能在阳光下领取讲课费?讲课费怎么给?标准具体如何确定?5000太多,1000太少?这些细节问题,正逐渐形成共识,回归本质,落地实践。

讲课费≠受贿金

回溯这一波让全体医药人至今都历历在目的医药领域全链条合规、反腐风暴初掀之时,效果几乎立竿见影,不少企业绷紧神经,要求全员合规。
然而在最初规则标准并未明确之时,问题也接踵而至,有业内人士甚至直言,“做错的人不知道是错的,做对了的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
这一特征在学术会议上表现的极为显著。自2023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文“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后,大大小小学术会议在初期被紧急叫停,不仅是基层医生直言缺少和大咖交流机会,药品的学术推广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直到国家卫健委在去年8月明确表态,“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这一波被部分企业、协/学会“矫枉过正”风潮才渐渐停歇,部分学术会议、交流论坛重新恢复。
不过,在这一过程中,“钱”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明确规范。
事实上,行业发展至今,对于学术会议讲课费的合规性也已经达成了一个共识:学术会议讲课费必须以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为基本原则。
其中,依靠药械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数字化平台等手段,以及医药企业应与医务人员签订的书面服务协议,可以追溯医务人员是否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真实且有价值的讲课服务,从而证明真实性;同时,作为医生培养的关键平台,以及学术信息的重要传播渠道,具有“学术交流”的价值和意义的学术会议的存在也是医药企业进行学术推广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医务人员在学术会议中扮演的角色往往是其职位角色与权力的结合体,因此讲课费在其中的标准如何界定?医务人员所发挥的职能如何量化?一直是业界难以明确、统一标准的症结所在。
一方面,医药企业根据讲课时长、讲者职级等因素,支付讲课人员讲课费,医务人员的实际付出也与讲课费相匹配,符合市场公允价值。另一方面,当讲课费与医务人员的实际付出不匹配,甚至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格合理范围时,讲课费也就成了“受贿金”,腐败滋生的渠道。
但这一“市场公允价格”的边界在哪?讲课费给多少就成了“受贿金”?至今都未得到明确。毕竟,讲课费的必要性得到共识,怎么支付、支付多少等细则却并未统一,打着讲课费的“幌子”虚列开支、套取经费、利益输送等“暗疮”,也就钻了细则不明确,监管难以深入的“空子”。
也正因如此,当反腐大潮掀起后,医院要求医务人员退还讲课费、要求医务人员不得外出授课,甚至部分学术会议因此取消的事件,至今都时有发生。
有地方出台了“医务人员主动清退2018年至2023年5月所收受的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报酬”的相关文件。也有某医院影像科主任仅以专家身份主持10分钟就违规获得2000元经费,被中纪委点名。
一则当时被热议的典型案例是,某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以"讲课费"名义收受了制药公司共计11万余元的款项,在案件一审中,法院认为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以"讲课费"为名收受药商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构成了受贿罪。
然而到了二审时,法院认为该医务人员有偿讲课虽然违反了医院规定,但不构成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利,也不构成受贿罪,推翻了一审判决。

讲课费到底给多少合适?

有意思的是,行业对于讲课费基本原则的共识在今年的一起针对某大型药企的行业反腐“事件”中得以具像化。在网络公开流传的通报中,反映了监管部门判断是否合规的三则标准:是否真实参加学术会议;授课及授课取酬是否超出公允价格;有无使用企业提供的PPT讲课。
这其实恰恰对应了行业已经形成的基本原则共识:讲课费的真实性监察路径,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已经形成行业共识。但诚如上述所言,“授课及授课取酬是否超出公允价格”,与之相对应的是,讲课费的标准边界如何确定,标准如何施行?
简单来说就是,讲课费到底给多少合适?至今都并未有统一的标准诞生。
其实无论是财政部、国家卫健委,还是企业学协会都出台过相关标准,来规范学术活动的讲课费问题。
2016年,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对不同职称专业人员的讲课费进行标准认定,每学时副高级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不超过1000元、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1500元。
2023年,业界还曾流传《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提示的通知》。这份文件被行业称为“讲课费行为规范制度‘双六政策’”,对企业赞助金额上限、讲课场次数量、公示要求、接受单位管理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制。
其中不仅要求“医务人员不得直接接受药企给予的讲课费”,还给出了可以支付讲课费的具体的协/学会名单,以及不同级别的讲课劳务费发放标准。例如某市药学会对院士报告的支付标准上限为5000元/人次。
此外,2022年修订的《RDPAC行业行为准则》中也规定,“会员公司应对此类受到其独家赞助的项目实施有效的合规管控,合规管控标准(如讲者选择标准、讲课费标准、第三方供应商管理标准等)应等同于或基本等同于其对自办项目所适用的标准。”也就是说,RDPAC要求会员公司建立合规且明确的讲课费标准。
不过,无论如何,在学术会议讲课费真实、必要的原则得到行业共识的情况下,其合理性标准必须尽快明确、统一,这不仅是行业合规体系的进步,也能将药企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细节上遏制腐败滋生。更进一步来说,建立起一个明确的、多方共议并达成共识的讲课费行业支付标准,既能够让药企支付讲课费、医生收取讲课费的行为照在阳光下,也能够让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薪酬结构体系更加健全。

一审| 黄佳

二审| 李芳晨

三审| 李静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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