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这样焊接?处罚!

文摘   2024-11-05 20:15   广东  


案例①



2024年9月15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广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的焊接特种作业人员包某旺在某某(珠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预制场上岗从事氩弧焊焊接作业,其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没有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属于无证上岗。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广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开展整改工作,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从轻情形,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②



2024年9月27日,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广东某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香洲区海港路一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查实1名正在作业的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③



2024年7月29日,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在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岗村马山工业区某闸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处一名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张某某未按要求持证上岗,执法人员当即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④



2024年8月19日,江门市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位于新会区崖门镇的苍山村施工工地设备安装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实1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⑤



2024年8月22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鹤山市某卫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正在作业的焊接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珠海应急管理、江门应急管理

编辑:蔡晓萍

揭西县融媒体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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