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喀什地区参赛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草拟稿)》意见的通知

文摘   2024-11-29 10:47   新疆  

为全面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有效调动地区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输送单位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地区体育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广泛征求地区司法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草拟了《喀什地区参赛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为确保《奖励办法》内容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现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5日 ,日期内,如有意见建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我单位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建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建议的须署名及联系方式或当面反映。

附件:《喀什地区参赛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草拟稿)》

联系人:闫克秀 库尔班·托合提 

联系电话:0998-5825552

喀什地区体育局

2024年11月28日

喀什地区参赛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调动我地区广大运动员和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进一步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推动地区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制定喀什地区参赛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奥运会、冬奥会、世界锦标(杯)赛、残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全运会、世界体育大会、全国冬运会、青奥会、城市运动会、残运会、远南残运会、东亚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民运会、农运会、大学生运动会、全国综合运动会、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民运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的喀什地区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及单位。

喀什地区直属运动员、教练员(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参加国内赛事:全国运动会、全国冬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参加国际赛事: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东亚青年运动会,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世界锦标(杯)赛、青奥会;取得名次、做出突出贡献的进行奖励。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始终激励自己发扬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精神,为提高我区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对其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律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四条 运动员奖励。

(一)在每四年一届的全国综合运动会、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民运会中,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3万元、0.25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

(二)在每两年一届的自治区冬运会中,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15万元、0.12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5万元。

(三)在每年一届的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中,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0.02万元。

(四)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除全国综合运动会、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民运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按照自治区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五)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按照自治区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五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全国、自治区全运会、冬运会、民运会、青少年运动会、年度锦标赛上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该主教练奖金标准分别为该运动员(队)总奖金的50%、40%、30%给予奖励;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第四至八名的,该主教练奖金标准为该运动员(队)总奖金的3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助理教练员(包括守门员助理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全国、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民运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上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按主教练总奖金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该比赛第四至八名的,按主教练总奖金的2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喀什地区直属教练员输送一名运动员到自治区专业队转正后,奖励该教练员0.5万元。

第四章 团体项目奖励

第八条 团体项目奖励。

(一)在每四年一届的全国综合运动会、自治区运动会中,足球项目比赛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篮球、排球项目比赛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7万元、5万元。沙滩排球、三人制篮球项目比赛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4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在每四年一届的自治区民运会中,4人以上团体项目比赛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6万元。4人以下团体项目(含4人)比赛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

(三)在每两年一届的自治区冬运会中,4人以上团体项目比赛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8万元、6万元、4万元。4人以下团体项目(含4人)比赛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

(四)在每年一届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中,足球项目比赛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篮球、排球项目比赛代表喀什地区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沙滩排球、三人制篮球项目比赛获得该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6万元。

第九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奖励。

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民运会和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组织奖的各项目参赛队伍,奖励1万元;获得优秀运动员的,奖励0.1万元。

第五章 地区级赛事奖励

第十条 参加地区青少年锦标赛、民运会每项赛事中,县(市)总分前八名的代表队分别奖励3万元、2.8万元、2.6万元、2.4万元、2.2万元、2万元、1.8万元、1.6万元。被授予“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奖励0.3万元。

第十一条 县市承办一项地区级赛事活动的奖励补助资金2万元。

第六章 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喀什地区直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10000元。

第十三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世界各单项锦标(杯)赛、世界杯赛、青奥会的喀什地区直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7000元。

第十四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的喀什地区直属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本办法所列其他运动会的喀什地区直属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2000元。

第七章 各单项协会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为促进地区级体育协会和俱乐部为自治区、地区培养输送优秀运动员,现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按照管理办法和评分要求,全年工作被地区体育局评为“优”的地区级体育协会和俱乐部,奖励3万元,全年工作被地区体育局评为“良”的体育协会和俱乐部,奖励2万元。

第八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反对使用兴奋剂的“三严”方针,对被查处的违纪问题所涉及的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全力保障赛事活动资金,为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和开展各类体育活动提供良好环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喀什地区参赛自治区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喀署办发〔2014〕99号)同时废止。

:喀什地区体育局

编辑:刘晓玲

责编:李婷婷
审核:陈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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