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台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江西某建设公司、某建工集团与廖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4)最高法民申1900号再审民事裁定书,经再审审查最高院认为江西某建筑公司、某建工集团(总承包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令江西高院再审此案。
本案一审归纳焦点并认定如下:1.廖某工程施工范围如何认定?——完全按照鉴定机构鉴定的施工内容认定。2.不顾政府已经启动审计情形下,法院径行启动的司法造价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工程款依据?——可以;司法造价鉴定结论超出政府审计价三千余万如何处理?——不考虑。3.建设工程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应当参照建设工程合同关于以业主最终审计的竣工结算价下浮的约定?——本案系工程鉴定造价、无业主审计结算价,因此按约定下浮的条件不成就;认可江西某建筑公司投入了人力、资金、技术施工及协调管理,无视投入额度,酌定下浮比例。4.作为总包方的某建工集团是否需要承担共同或连带支付工程款责任?——明知廖某实际施工人并签署三方《付款协议》,应当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以上显然可见原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以鉴代审,错误地认定工程施工范围及工程款,支持了廖某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对于一审的严重失职违法认定视而不见,对一审法院的认定全盘接受,该认定结果直接形成的荒唐裁判指引是:一方面认定转包行为无效,一方面又否定双方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下浮比例,通过法院酌定下浮比例调整合同结算方式,帮助廖某获得远超合同有效时可以获得的利益,该获益高达数千万元!对于司法鉴定高出政府审计三千余万元的情况不闻不问。该判决结果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性,不仅不解决矛盾反而增加矛盾,并直接增加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最高法院再审审查意见:一、对工程价款结算指明了方向。最高院认为,案涉分包合同无效,廖某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廖某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审判决对于廖某施工工程造价的认定存在不当:根据双方工程合同约定,应以业主最终审计的竣工结算值为基准进行结算;廖某施工范围应进一步查明;鉴于约定以业主最终审计值为基准进行结算,如确有必要进行司法造价鉴定,亦应注意鉴定意见与政府审计之间的协调。二、对总承包人的责任予以明确。最高院认为,因三方《付款协议》实为代付,某建工集团并非工程发包人,廖某与某建工集团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审判决某建工集团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最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外,案外人为主张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款,对原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充分证明原判决对廖某施工范围的认定存在显然错误。案外人的起诉证据更加印证了本案再审申请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树林、专职律师曹译文代理了本案再审申请工作。合伙人郎云云、专职律师冯华全程参与案件分析论证、类案检索、证据整理等工作,高效协同完成再审审查阶段的代理工作。
高树林 高级合伙人
北京、南京办公室
gaoshulin@lantai.cn
专注于专业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三十余年,是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总会副会长、江苏校友会会长。高律师业务范围涉及资本市场、金融与资产管理、破产及破产重整等领域,对公司治理专项法律事务及争议解决具有深度思考、准确判断与成功经验,为众多知名企业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郎云云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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