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实现破产债权,而债权人要实现其债权就必须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其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前提,只有进行了申报,进而经过审查、确认的债权才能参加后续的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人的各项权利。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呈报债权,以表明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我国采取的是法定加酌定的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书面方式。
(二)《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破产实践中,诸多自然人债权人在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但又未聘请专业破产律师,且要求向管理人进行口头申报的情形,这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实践中应对的惯例是,法院对于已知的债权人送达破产通知文书时一并送达申报书,由债权人填写后连同债权的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答: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答: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债权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
答: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债权申报通知的时候,会相应指定债权申报期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进行债权申报。
如果超期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并非不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补充申报的而产生的管理人审查债权等费用应当由申报人承担,切未按期申报将会有诸多风险,具体风险如下:
1、如未按期申报,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实务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为大额分配,如债权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报债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债权人分配,故得到实际清偿的比例会远远降低。
2.如未按期申报,破产程序权益无法保证。破产程序过程中,诸如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各重整事项、和解条款等重要事项需要债权人来表决,如债权不积极申报债权便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行使表决权。
答:1、债权申报书。
(1)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2)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2、债权证据材料。
(1)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2)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3)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 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 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
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答: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
(一)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
大部分国家的破产法均规定,债权人不申报债权,不得参加破产程序,其债权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故债权申报使债权人能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法律赋予的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二)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破产程序为一种审判上的程序,故申报债权与提起诉讼并无二致,故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但债权申报后又撤回申报的,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答:法律一般无明文规定。但应认为,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可撤回申报。撤回申报的理由多种多样,或者是因为该债权人有人的担保,或者有与破产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撤回申报以向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或欲放弃权利,不一而足。
关于申报内容的变更,笔者认为,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前,申报人可随时变更其申报债权的内容;若在债权调查日后提出变更者,应按逾期申报处理。
答: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后,要积极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前询问管理人自己申报的债权是否还需补充证据资料,以使债权能够得到应有的确认。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申报人应向管理人索要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登记表,并要求管理人出具对自己申报债权的债权审查意见或审查通知,如申报人对债权表内的记载事项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确认。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得到管理人确认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后,要积极行使自己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并可以时常了解管理人的工作进展,以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对于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自己损失的,债权人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
答:职工债权。
为保护劳动者利益,有的国家将雇员的工资债权或雇佣人员的退职津贴请求权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债权,列为无需申报的债权,以免劳动者未依法律规定申报债权而失去受偿的机会。
答:税收债权还是应当申报,理由是:
1、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债权不需要申报;
2、不能确定具体数额不能成为免除申报的理由,既然在非破产的情况下能够征收,就应当知道和能够确定税收数额;
3、需要申报也有另外一个作用,即如果税务机关能够确定破产债务人财产极少,申报及实现的费用大于破产清算后获得的数额,就可以不再申报。如果让管理人来调查和确认,则有可能增加破产费用,从而损害一般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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