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宝泉分别作出37万元、17.35万元的处罚。
岁末将至,一些企业在全力“赶订单”
机器人、智能设备的使用
做好人员、设备的安全防护
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来源: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应急管理
值班编辑:王紫衿 一审:赵婧
二审:徐佳佳 终审: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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