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依法从严惩治违法犯罪
近年来,民航领域发生多起扰乱机舱秩序、危害飞行安全事件。有的乘客不遵守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吸烟、霸座;有的乘客因调整座椅靠背、放置行李、使用卫生间、对客舱服务不满等原因,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逞强耍横、起哄闹事、损毁财物、殴打辱骂机组人员,严重扰乱机舱秩序。有的乘客违规开启舱门或者破坏航空器与飞行安全相关的关键设备功能,导致航班备降、返航或者中断运行,给飞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极易引发灾难性后果,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并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为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打架斗殴、滋事扰序、危害飞行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员使用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导致机舱内人员、行李位移,足以影响航空器配载平衡的;
2.造成航空器发动机或者与飞行安全相关的关键通信、应急、线路、舱体等设备功能受损的;
3.导致安全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严重受损的;
4.在航空器驾驶舱内实施暴力行为的;
5.航空器驾驶员擅离职守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的;
6.其他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1.导致航空器配载平衡受到影响,航空器发动机或者与飞行安全相关的关键通信、应急、线路、舱体等设备功能受损等,致使航班备降、返航或者中断运行的;
2.导致航空器驾驶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严重受损的;
3.导致航空器发生起火、冲出跑道、迫降、坠毁等严重安全事故的。
备注:
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违规开启应急舱门,导致应急撤离滑梯释放,或者在航空器低空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
备注: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破坏交通工具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损毁、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备注:
1.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寻衅滋事
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下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辱骂、恐吓或者随意殴打乘客、空乘人员等,情节恶劣的;
2.拦截其他乘客正常登机、下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其他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
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强行进入使用中的航空器驾驶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备注: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爆炸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致使航班备降、返航或者中断运行的;
2.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3.致使机场关闭跑道、采取紧急疏散措施或者其他安保措施的;
4.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备注: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
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
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伤害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备注: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七)故意损毁财物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备注: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相关规定处罚。
实施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关 心
审核:杨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