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加快首台(套)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研发应用的政策举措》

民生   2024-11-12 19:49   北京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更大力度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研发应用,巩固增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首台(套)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研发应用的政策举措》。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综合规划处(邮箱:jssjmwzhc@163.com)。

联系人:杨松林;联系电话:025-68652861。

附件:关于加快首台(套)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研发应用的政策举措(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附件 关于加快首台(套)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研发应用的政策举措(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更大力度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研发应用,巩固增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现就加快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研发应用,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支持创新研发

(一)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装备、新材料、软件领域的研发、制造、使用单位合作建立创新联合体,构建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同合作机制,一体推进“三首”产品研发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

(二)探索攻关新形式。在首版次软件方面,从2025年起,每年定期从供需两侧征集遴选5个关键领域“卡脖子”攻关方向,通过揭榜方式对外发布,鼓励供需结对、产学研联合攻关。经验收合格的攻关成果,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列入当年全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应用推广目录。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在条件成熟时参照开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中试验证。聚焦高端装备、新材料、软件与信息服务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关键领域,鼓励各地发展中试公共服务,引导地方政府、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中试验证平台,提升中试基础条件能力、技术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将符合条件的平台积极纳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培育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强认定服务

(四)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研究完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管理有关细则,进一步明确“三首”产品认定标准,每年认定 200 项左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定期发布产品目录。定期发布江苏省“三首”产品目录,产品纳入目录时间不超过3年,并实施动态调整,有新纳入目录的产品技术性能优于已有产品的,已有产品自行退出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开辟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免费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充分发挥省内实验检验测试平台、中试验证平台和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构作用,在检验检测、评价认证、专利申请保护等方面,为“三首”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并按规定给予相关费用减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加快推广应用

(七)推动纳入政府采购支持范围。推动更多适宜的“三首”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范围,灵活采取订购、首购、强制采购等方式,在教育、医疗、交通、环保、应急(消防)等领域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鼓励国有企业率先应用。落实《省国资委推动省属企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若干支持政策(试行)》等文件规定,对省属企业应用“三首”产品有关情况,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及相关程序给予合理评价,推动省属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用“三首”产品尽职合规免予问责机制,同时研究探索将应用“三首”产品有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简化参与招投标门槛。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将该政策适用领域在我省扩展至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强化资金支持

(十)加大对研发创新的资金支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积极支持以创新联合体形式开展“三首”产品研发,将“三首”相关中试平台纳入创新载体支持范围;省科技计划积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和软件研发,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认定“三首”产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

(十一)加大对示范应用的资金支持。在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探索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加大对“三首”产品示范应用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相关产业专项基金、产业子基金投资符合条件的“三首”产品应用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上政策举措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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