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学术
2024-04-19 07:44
北京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三明市某某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三明市某某化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起诉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福建省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行终6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税务行政处理不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福建省税务局中止审理案涉行政复议案件的理由不成立。税务处理是税务机关履行国家征税权力,不涉及对纳税人的处罚,税务处理与刑事案件处理平行,刑事案件结果如何均与税务处理无关。2.福建省税务局作出的闽税复中字﹝2021﹞6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书》)对再审申请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已完全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获得有力证据的可能性,具有可诉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号“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裁判观点,被诉《中止通知书》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原一、二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福建省税务局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中止通知书》,载明“因司法机关对某某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案仍处于刑事诉讼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自2021年11月5日起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审理。”案涉《中止通知书》仅表明福建省税务局认为有客观法定情形需要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告知再审申请人中止原因消除后将恢复审理,故《中止通知书》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中止通知书》并不是终局性行政行为,故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号的相关情形并不相同。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