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指引⑩:就业帮扶工作有什么要求?就业帮扶政策有哪些?

创业   2024-11-27 19:39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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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梳理汇总相关政策措施,分期分类编发,供各级参阅,帮助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准确把握政策、用好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会尽会,精准、扎实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巩固脱贫成果见实效、广大群众得实惠,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就业帮扶工作有什么要求?

就业帮扶政策有哪些?

政策指引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完成年度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务工目标任务,有劳动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脱贫户和监测户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2.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落实情况。对跨省就 业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交通补助,补贴标准不超过 500 元。

3.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组织开展脱贫家庭和 监测对象中2024届高校毕业生帮扶行动。

4.就业帮扶车间和社区工厂数量不低于上年度,吸纳脱贫人 口、监测对象就业规模不低于上年度。

5.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不低于上年度,公益岗位安置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公益性岗位无人岗不适、人岗分离、一人多岗等问题,按月及时发放公益岗位工资。

二、政策依据

1.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市财办社〔2021〕6号)。

2.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2号)。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4号)。

4.宝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宝人社发〔2023〕12号)。

5.宝鸡市乡村振兴局等3部门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脱贫人口跨省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宝乡振发〔2023〕46 号)。

三、就业帮扶政策

(一)就业扶持政策

①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改称为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补贴对象为跨省就业脱贫人口,每人每次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所需补助资金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具体补助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各县(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制定,人社部门配合。

②一次性求职补贴。脱贫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为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每人每次500元(脱贫户家庭子女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一次性求职补贴由脱贫劳动力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包括且仅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成年子女)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申请应于实现转移就业后6个月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

③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的脱贫未就业劳动力进行托底安置,并给予每人每月岗位补贴。补贴对象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④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⑤将农村就业困难群体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包括“零就业”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户劳动力、有就业意愿有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人群中连续失业超过3个月的劳动力。将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劳动力纳入脱贫劳动力就业政策扶持范围。脱贫人口享受就业帮扶政策的年龄范围,按脱贫攻坚期间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扶贫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创业扶持政策

①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②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有关生产经营主体、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补政策

①社区工厂(镇村工厂)吸纳就业补贴。鼓励县区发展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为主要目的社区工厂(村镇工厂),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创业人员在易地搬迁社区或利用乡镇、村集体的老厂房、学校旧址、农家庭院、民居民宅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社区工厂(村镇工厂)每吸纳一名脱贫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工厂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村镇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吸纳就业的,参照社区工厂(镇村工厂)政策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②就业帮扶基地(企业)吸纳就业奖补。将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统一改称就业帮扶基地。支持各县区将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培育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对象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原就业扶贫基地补助政策不再延续。

③职业介绍补贴。依法依规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向脱贫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脱贫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职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职介机构介绍脱贫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脱贫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由职介机构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四)就业创业培训政策

①免费就业、创业培训。脱贫劳动力可免费享受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创业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课时按《宝鸡市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规定的该职业(工种)课时执行,培训结束后,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按就业率分类核算培训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低于30%(不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且实现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培训补贴,其余人员均不给予培训补贴;该班次就业率高于30%(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给予基本培训补贴,若该班次培训合格且就业人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该人员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20%给予补贴。

创业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课时,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

②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脱贫劳动力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不得重复享受。

③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对脱贫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期间可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参加培训时间低于80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参加培训时间不低于80课时每人每天5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25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

(五)技工教育资助政策

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脱贫户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由脱贫户家庭学生每年9-10月持学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县区乡村振兴部门申请补助,补助资金由户籍所在县区乡村振兴部门统一发放学生。


本政策指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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