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及诉讼时效裁判主旨10则

文摘   2024-11-14 08:24   河北  

1、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上海某实业发展总公司、上海市某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8-2-277-001 / 民事 /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1.27 /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8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应当适用的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2、文某诉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国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

2023-08-2-266-002 / 民事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川01民终121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2016-18-2-054-001 / 民事 / 共有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1.09.21 / (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沙某某与河南某科技公司、商丘某设备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4-08-2-295-001 / 民事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7.20 / (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异议人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5、某实业公司诉某农商行、某农业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5-002 / 民事 / 抵押合同纠纷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豫07民终113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借新还旧情形的认定需要综合借款主体、借款行为和双方合意来判断,担保人仅承担其真实意思表示下作出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6、马某某公司诉某公司、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3-10-2-202-006 / 民事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5.11.26 / (2015)民提字第11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提供集装箱装载货物并将涉案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并向承运人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因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没有提取货物,导致集装箱被长期占用而无法投入正常周转,构成违约,承运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就迟延履行归还集装箱的义务所造成的违约损失,向托运人提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的规定,该请求权的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涉案集装箱在免费使用期限届满后没有及时归还承运人,从期限届满次日开始应当向承运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承运人请求给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权利已经产生,即承运人从该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届满之次日应当是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承运人就义务人迟延履行集装箱返还义务造成的违约损失主张赔偿的权利,并不是从侵害行为终止之日即还箱之日才产生,也不是从收货人实际提取货物开始计算,赔偿数额是否最终确定亦不影响承运人诉权的行使。

7、瑞金市某公司、周某与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最高法执监27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签字同意对其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在拍卖成交前未提出时效期间异议,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又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提出抗辩,要求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龚某某、陈某某诉陈某、朱某某合同纠纷案

2024-08-2-483-005 / 民事 / 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7.01 /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5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近亲属间签订的协议,对价无法以简单的市场标准来衡量,势必有感情因素掺杂其中。处理此类协议产生的纠纷,法律层面的判断是一方面,而家庭伦理方面的考量也不应忽视,否则将有悖公序良俗。
  2.近亲属间主张权利一般无法回避感情、脸面等非法律因素,应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的中断。

9、安徽某股份公司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合同纠纷案

2024-08-2-358-001 / 民事 / 独立保函付款纠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苏05民终48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独立保函与保证的区别认定问题。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具有从属性,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是其与保证的最根本区别。独立保函虽为保障基础交易的履行而开立,但一经开立,即与基础交易以及申请合同关系相分离,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2. 独立保函有效期不适用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也不适用规定。独立保函有效期,指的是合同载明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承担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期限,也即行使权利的期限,与主债务履行与否无关。而且,独立保函的有效期是权利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实体上的付款请求权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等规定。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如已超过独立保函规定的有效期,保函上的实体权利已消灭,开立人无需再承担付款义务。

10、某鑫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024-11-3-018-001 / 行政 / 行政协议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2)沪03行终47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9.03

裁判要旨

  1.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2.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参照适用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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