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仙桃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应知应会(基本政策)

文摘   2024-10-18 09:40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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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帮扶政策

1.控辍保学。健全控辍保学联控联保、依法控辍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因身体原因不具备上学条件的每周送教上门。

2.学生资助。

学前教育:普惠性幼儿园按1000元/生/学年补助生活费。

义务教育:脱贫对象寄宿生按小学1250元/生/学年、初中1500元/生/学年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的一半。监测对象寄宿生按小学1250元/生/学年、初中1500元/生/学年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不享受此项资助政策。

普通高中: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按2000元/生/学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中职教育:公办中职学校就读免学费,民办中职学校就读按2400元/生/学年减免学费;一、二年级的学生按照2000元/生/学年发放国家助学金。

大学教育:可自愿申请办理最高限额本专科生16000元、研究生20000元的大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

3.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政策。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中当年接受高、中等职业教育,且在国家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农业农村部门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二、健康帮扶政策

1.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2.参保缴费资助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差异化资助政策。2024年农村医保缴费标准每人380元。

(1)特困人员。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2024年资助380元。

(2)低保对象。2023年度至2025年度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

(3)监测对象。对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以当年市医保局通知的医保缴费时段实有人数为准,2024年每人按190元标准给予资助。

(4)稳定脱贫人口。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4年度按2021年度个人缴费资助标准250元的30%给予资助(2024年补助75元,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政策)。

补助金直接拨付到个人医保账户,农户补齐差额。

3.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1)起付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700元。

(2)救助比例及限额。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农村特困人员为100%;农村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为75%;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救助比例为65%;农村低收入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药品支付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60%。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农村特困人员实施全额医疗救助)。

(3)倾斜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市域内按90%给予倾斜救助;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85%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封顶线。

4.依申请救助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的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经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5.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只需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免住院押金;出院时在一个窗口办理、“一票制”结算。

6.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严格遵循市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控制市外转诊率;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帮扶政策。

7.开展慢病签约服务管理。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4种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

8.实施大病集中救治。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贫困残疾人中,罹患30种大病的进行集中救治,落实“四定两加强”要求,即定临床路径、定定点医院、定单病种费用、定报销比例、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三、住房安全政策

1.保障对象。农村低收入群体中,唯一住房为居住在农村宅基地上的D级或C级危房户。

2.工作程序。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市审定公示。

3.保障方式。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我市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C、D级改造标准均为2.2万元;脱贫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2.2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3.4万元/户。

四、饮水安全政策

农村饮水安全指标:主要通过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来衡量是否达标,4项指标缺一不可。

①水量:每人每天35L及以上为达标。

②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含病源微生物、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不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经消毒处理为达标。

③用水方便程度:供水入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10分钟以内,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

④供水保证率:一年中累计停水断水和水量不满足标准规定的时间不超过18天为达标。

五、产业帮扶政策

1.脱贫户、监测对象当年直接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水产)等特色产业的,享受发展特色产业财政资金奖补政策。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20户以上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庭院经济,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按带动每户补贴3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10万元封顶。

六、就业创业帮扶政策

1.公益性岗位。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强岗位统筹管理,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

2.技能提升。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到定点培训机构可免费参加家政服务、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培训、水产养殖、美容美甲、西式糕点、叉车等工种培训。

七、小额信贷政策

1.贷款对象。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贷款。

2.贷款用途。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得挪作他用。

3.贴息方式。目前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2024年1月1日后贴息比例另行确定。

八、社会保障政策

1.兜底保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621元/人/月,特困供养标准为1129元/人/月。

2.残疾人保障

残疾人补贴。一级、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低保对象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特困供养对象不单独发放残疾补贴。

3.防贫保

全市农村因病住院或因意外影响“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户,参加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救助和医疗救助等报销、赔付、补偿后的住院合规费用,个人实际支付金额1万元为预警线,超出预警线且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超出部分金额按照阶梯式比例发放。具体补助金额标准:其个人实际支付费用1万元—3万元(含),超出部分以50%比例发放防贫保障保险金,最低补助1000元;3万元—5万元(含),超出部分以60%比例发放防贫保障保险金;5万元—8万元(含),超出部分以70%比例发放防贫保障保险金;8万元以上,超出部分以80%比例发放防贫保障保险金,年补助最高限额8万元。

九、家庭综合财产保险

1.保障对象:全市所有享受精准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2.保费标准:保费20元/人/年,由市政府出资购买。

3.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下列原因造成,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火灾、爆炸、自然灾害(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果木、成材木遭恶意破坏;现金及贵重首饰、电动车遭到盗抢以及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残疾、疾病死亡、住院医疗津贴等。

4.保障标准:

(1)房屋及室内装潢10000元、家用电器及娱乐用品2000元、衣物和床上用品300元,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500元,按实际损失据实赔付,总赔付金额不超过11800元;

(2)如遭遇意外身故最高保险金额为8000元/人、意外残疾最高保险金额为8000元/人、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30元/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60天为限)、疾病身故保险金3000元/人。

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1.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2.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4.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实行分类确权登记,确权方式包括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5.管护运营。市政府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所有权人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

6.收益分配。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

7.资产处置。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十一、关于人均纯收入

脱贫对象和监测对象收人按照人均纯收入计算,是收入合计扣减必要的生产经营性和就业成本,不同于统计部门计算的口径(收入合计扣减正常的家庭支出)。

1.统计时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2.关于脱贫户纯收入。包括脱贫户家庭和成员在年度内获得的各类收入,并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具体由4项收入和1项支出,即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支出。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由脱贫户纯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家庭人口数。

①工资性收入:指脱贫户家庭成员务工、打零工、参加公益性岗位等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实物类报酬暂不计入。市外务工要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为满足务工就业需要,实际支出中的基本食宿服费用和往返务工地交通费,发放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在就业成本中抵扣。

②财产性收入:包括转让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出租设备和牲畜等动产收入、存款利息等金融资产收益。

③转移性收入:指脱贫户获得来自国家、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给予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养老金或退休金、计划生育金、就业奖励、产业奖励、其他转移性收入(残疾人补贴、农业直接补贴、赡养抚养扶养收入)。

④生产经营性收入: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包括生产所得、自产自用实物部分、经营性门店等。

⑤生产经营性支出:指为获得生产经营性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经营性成本、租金、税金和上交的承包费用等,并扣减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来源: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欧   超   刘   

审核:沔南君   沔南妹

杨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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