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范围内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1. 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庙会活动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 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4. 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 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等行为的致火。
6. 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火要求
1.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2.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勘查施工活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森林防火宣传标志、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4.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严禁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控下进入森林防火区,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5.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119(消防救援);0539—5122018(兰陵县应急管理局);0539—5211275(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公布之日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来源: 兰陵县人民政府
编辑: 赵书贤 初审: 张勇 终审: 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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