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发布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污染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洛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10月28日
洛阳市环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微信、邮箱、信函方式举报,也可以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现场进行举报:
(一)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
(二)关注“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举报;
(三)通过电子邮箱(lyhjjb12369@163. com)举报;
(四)来信来访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举报(地址:洛阳市九都东路328号环保大厦,邮政编码:471002);
(五)通过其它方式举报。
第五条 洛阳市环境污染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举报中心”)设在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举报内容的审查、奖励申请的兑现以及对举报内容安排进行核查等事宜(市举报中心对两千元及以上的奖励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第六条 鼓励排污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存在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污染环境的;
2. 堆放、装卸、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水泥、灰浆、石灰、石膏、矿石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3. 焚烧垃圾、树叶等一般固体废物;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及餐饮业油烟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4.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和正在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蓝)烟的;
5. 违反禁燃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放影响周围群众日常生活的;
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露天喷漆(涂)污染环境的;
3. “禁煤区”内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的;
4.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
5. 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苫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6. 未经许可私设排污口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2.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
3. 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4. 危险度物和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5.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填埋场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吨(不含)以下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3.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 未建设、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5. 所举报对象被列为 “散乱污”企业,或“散乱污”企业被取缔后反弹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勋:
1.排污单位在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应执行停产、限应决定未执行的;
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3.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5.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六)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单位或检测检验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的;
3. 排污单位或检测检验单位篡改、伪造检测检验数据的;
4. 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环评文件或环保验收资料的;
5.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6.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
7.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吨(含)以上3吨(不含)以下的。
(七)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环境违法行为受到10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2.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3吨(含)以上的;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的;
5. 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相关部门或辖区政府在接到市举报中心或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批转的符合有奖举报的案件后,应立即安排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于7日(含节假日、双休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同时上报至市举报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执行。符合奖勋条件的举报,同时上报洛阳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超过调查处理时限要求的,由市举报中心提交市监察委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或由联合举报人共同商定分配办法。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奖励的,不再奖励。
对举报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举报中心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要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第九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整改结束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条 同一时间受理的同一举报案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奖励后,市举报中心不再奖励;市举报中心奖励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也不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经核实后,应按标准兑现奖励,原则上应于调查核实后 30日内进行奖励(含节假日、双休日),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现。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含节假日、双休日),应按通知要求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本人银行卡号。两次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举报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无法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特殊情况必须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银行卡号等资料。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责令整改,处于整改期内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或期限的。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非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三)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
(三)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或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举报内容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举报人隐瞒身份、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捏造事实对被举报人(单位)进行报复或攻击的;无故对举报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语言、人身攻击、无理闹事的;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后,与实际不符,经反馈后举报人仍反复举报,影响被举报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或影响举报受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市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办理人员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时,弄虚作假,致使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内容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内容的;影响本办法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举报奖勋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环境污染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洛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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