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身亡又挑衅司法,扬州季某某罪加一等!

时事   2024-11-03 19:0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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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应法院审判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不仅让违法当事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他人敲响了警钟:在法律面前,任何试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2022年一个夏夜,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乐某某、史某某等人发生相撞,致乐某某因伤势过重身亡。事故发生后,季某某的肇事车辆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扣,扣押期限过后,季某某擅自将肇事车辆领回,并委托朋友吕某变卖。

因事故身亡的乐某某亲属悲痛之余,于同年10月中旬向宝应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季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迅速作出反应,裁定并冻结季某某银行存款及查封、扣押其财产。其中,季某某肇事车辆被正式查封,然而,这一切并未阻止季某某继续其非法行径。

在明知其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季某某仍将肇事车辆以46000的价格变卖给闵某某,收取定金23000元,并约定待车辆过户后支付尾款。然而,法网恢恢,该肇事车辆因查封状态无法过户,季某某的违法行为也随之败露。

一段时间过后,季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决要求其赔付乐某某亲属120万余元的赔偿款。然而,即便面对如此巨额的赔偿金额,季某某仍试图隐匿变卖查封车辆所得的23000元。

最终,季某某因私自转卖查封车辆的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追缴其变卖被查封车辆所得的全部款项。
什么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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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应县人民法院

新媒体责任编辑:孔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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