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信用卡诈骗罪
5.5.1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5.1.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两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8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5.5.1.2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两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75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5.5.2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5.2.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8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5.2.2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满40万元不满5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5.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5.3.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满40万元不满5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5.3.2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满400万元不满50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5.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信用卡诈骗虽未达到多次,但持有不满十张空白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不满五张他人信用卡的;
(4)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的;
(5)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和赔偿损失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5.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但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5.6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5.6.1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5.5.6.2 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5.5.6.3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5.5.7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5.7.1 初次犯罪,能够退缴大部分赃款,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确因生活困难、重大疾病等情况,暂时无能力退缴全部赃款的,如果情节较轻,也可以适用缓刑。
5.5.7.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有偿还能力而拒绝退赃、赔偿损失的;
(2)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3)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且未退缴大部分赃款的;
(4)曾因诈骗类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且未退缴大部分赃款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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