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非常感谢!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调解的方式不仅能够一次性解决多起纠纷,对我们企业来说,也能够及时处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后续发展清除隐患。”10月28日,宿迁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对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员和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共同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原告徐州某餐饮公司是2件餐饮服务商标权利人
有多家直营店及加盟店
原告经调查发现
被告与原告提供同样的餐饮服务
菜品也与原告相同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中
使用的类似标识
构成商标近似
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徐州某餐饮公司向本院
提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
达成调解
承办法官对于受理的2件案件进行审查发现被告虽然分别位于宿豫区和泗洪县,但是均和宿迁某餐饮公司有关联。通过案件检索,原告还有5件案件法院已经委托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解,上述7个案件的被告均是宿迁某餐饮公司开设的分店。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避免因诉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承办法官与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员对接,决定对7件案件进行联合调解。
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组建调解沟通群进行在线调解,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就该7起案件达成初步的调解方案。10月28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前往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调解工作。在起草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宿迁某餐饮公司在沭阳县还有2家加盟店,原告已经就该2家加盟店向沭阳县人民法院另外提起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这一突发情况,引起被告方的不满,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被告方明确表示不再同意调解,原本达成的调解方案被打乱。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协商调解方案,发现被告公司股东之间对于调解方案存在分歧,遂邀请被告公司所有股东到现场参与调解。承办法官从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案涉行为是否导致商标混淆误认、诉讼成本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调解员从企业信誉、后续经营、合法经营等多角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倾听并解答当事人的疑问,经反复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且就沭阳县的2家加盟店一并处理,原告同意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被告现场履行9个案件42000元赔偿款。随后双方当事人在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见证下,对5件诉前调解案件共同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
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为知识产权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今年4月,宿城法院与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了“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站”,并签订《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意向书》,约定在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给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诉前或诉中调解,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专业高效化解纠纷的职能。该起纠纷通过行政和司法联合调解的方式既低成本快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一次性解决了9起关联案件,缩短问题解决周期,极大地提高了案件办理质效。
接下来,宿城法院将继续依托“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站”,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纠纷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预防延伸,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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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方 远
责编 | 范皓月
审核 | 卞 京、苗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