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警犬,算袭警吗?”
“去监狱会见,能够寄衣服药品吗?”
“每天背着界碑偷偷移动几米,违法吗?”
随着越来越多的
法律从业者入驻新媒体平台
角度刁钻、花样百出的普法案例
也层出不穷
普法之行
依旧长路漫漫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
那些会坐牢的“发财门道”
希望能为大家敲响法律的警钟
2017年年底,彭某、朱某合伙经营一家鞋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知名品牌的商标印制于同一种商品上,企图以假乱真,牟取暴利。二人利用微信及淘宝平台对外销售这些假冒商品,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据统计,至案发时,彭某、朱某已非法销售假冒商品金额高达150万余元。
2020年12月,彭某、朱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缴获大量假冒的注册商标鞋类产品。
彭某、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彭某系自首,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二、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八十万元;
三、扣押、查封在公安局分局的赃物以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应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同时若自身知识产权被侵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增强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学会辨别真伪,警惕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
作者 |
榕城监狱
陈晓蓉 林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