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国际视野之桅 扬中国智慧之帆

政务   2024-09-09 08:27   北京  


立国际视野之桅 扬中国智慧之帆
——人民法院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工作综述

海洋,对外开放的重要通道。


在海洋经济蓬勃发展、海洋资源深度开发的今天,中国海事审判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的职能愈发凸显。


自2015年至今,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3万余件,案件当事人遍布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


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的重大部署,绘就了中国海事司法事业外向发展的路线图。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将始终积极履职,以开放、公正、包容、自信的文明姿态,朝着着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大力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方向奋勇前进。


公正审理案件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


1998年12月17日,一艘悬挂洪都拉斯国旗、名为“SANEI”的货轮驶入中国张家港海域。国际海事局经调查,怀疑其为失踪的“TENYU”轮。


为了及时保障合法权益,“TENYU”轮船东巴拿马某公司立即向武汉海事法院递交证据和申请,请求扣押“SANEI”轮,并在随后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的同时,请求将该船舶先予返还。


经审查,法院裁定准许扣押船舶,并最终确定“SANEI”轮就是失踪80余天的“TENYU”轮。


1999年4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将“TENYU”轮返还给船东巴拿马某公司。


事后,巴拿马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赠送了“断疑案、伸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锦旗。世界著名保险协会劳合社(Lloyd's)时任主席专门致函武汉海事法院,感谢法院“站在公正的立场,给予我们迅速和不偏不倚的支持”。


就在“TENYU”轮案取得圆满结局的同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起草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法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实际联系的管辖原则,规定即使海事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且争议发生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但只要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海事法院管辖,我国海事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在坚实的程序保障下,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在案涉争议与我国没有连结点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


朝鲜籍船舶“TU RU BONG”轮与韩国籍货船“HIGHNY”轮在非我国管辖海域相撞。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约定就涉案船舶碰撞事故所产生的或与该碰撞事故有关的一切纠纷交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均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案件纠纷。最后经二审终审,双方胜败皆服。


法国某银行主动选择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诉讼,并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以抵押船舶拍卖价款偿还欠款。船舶在网上司法拍卖平台的首轮拍卖,即以人民币4.033亿元的价格成交,创下该平台开通以来成交金额最高的船舶拍卖纪录,法国某银行的债权得到全额受偿。


利比里亚籍“GSL Grania”轮与巴拿马籍“ZEPHYR”轮在马六甲海峡发生碰撞,损失达数千万美元,至少五个国家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告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案件,被告表示认可,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


为何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向中国法院寻求法律帮助?一个个公正高效审理的案件给出了最生动的答案。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根据涉外编增加的协议管辖条款,涉外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由中国法院管辖,不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性要求。


随着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海事审判已然成为中国司法的重要对外交流窗口。


明确裁判规则 优化航运法治环境


国际班轮运输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共运输”?其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是否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在本世纪初的一起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了再审。


2011年6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明确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价格受严格管制的特征,故不属于公共运输,其承运人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该案的再审判决为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与发展明确了一项带有普遍意义的规则,有效规范了国际航运市场。3年后,在最高法院举行的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这起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介绍。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


2023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到社会关注。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在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塑造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国际航运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中国港口集装箱总量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中国海事审判始终尊重国际航运惯例,以鲜明的裁判规则优化航运法治环境。


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海事案件1.6万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000余件,占比近20%。随着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海事审判也在越发丰富的实践中,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如何在国内适用给出了出色的解答。


比如,青岛海事法院在一起利比里亚籍油轮“SYMPHONY”轮与巴拿马籍杂货船“SEA JUSTICE”轮碰撞导致的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准确适用我国缔结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充分体现了公约鼓励清污、适当赔偿、兼顾其他污染损害实际受偿等多重价值目标。广州海事法院在广州某海运公司与越南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准确确定碰撞方各自的过失比例,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起到示范效果。


彰显中国智慧 支持国际海事纠纷多元化解


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智慧”,在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得到了充分发挥——


最高法院成功调解“HEBEI SPIRIT”轮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管辖权纠纷异议案,一并解决涉案船舶碰撞事故在中、韩两国引起的所有诉讼;武汉、广州海事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调解韩国籍“三湖蓝宝石”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马耳他籍“第一海洋”轮2.6亿美元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越南籍“阳光”轮碰撞“闽某”轮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等重大涉外案件,受到当事人、外国领事馆的赞扬和国际社会的好评。


2021年7月,浙江某公司所属“新某”轮在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锚泊时,被马绍尔群岛某公司光船租赁的巴拿马籍外轮“NAVIOS”轮碰撞。


基于对中国海事审判的信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同意适用中国法律。


办理案件期间,宁波海事法院引入“NAVIOS”轮所属希腊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款。


2023年7月,宁波海事法院创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推动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发力,实现国际航运贸易、国际船舶金融、国际港口服务等领域纠纷化解全覆盖。截至2024年8月,该中心共为来自全球23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成功调解累计5.5亿元的海事争议。


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解决海事争端,原因之一在于中国有着公正、高效、便捷、经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023年3月,香港某公司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为由,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ANNA”轮。


法院扣押船舶后,被申请人主动与香港某公司沟通,双方在法院引导下达成和解,并在一周内履行完毕。此外,双方还一致同意将合同项下后续纠纷的管辖约定由伦敦仲裁变更为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扣船﹢和解”模式替代了传统的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国际航运纠纷当事人以较低成本实现了国际仲裁裁决确定的权益。


仲裁是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上海、广州、武汉、天津等多家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建立海事案件委托仲裁调解机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上海海事法院海事案件委托调解白皮书(2011-2021)》显示,上海海事法院充分借助仲裁机构的优势,委托海仲上海总部调解处理案件200余件,标的总额超过5亿元。


推进国际交流 促进完善国际海事规则


1985年10月18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拍卖巴拿马某航运公司所属的“POMONA”轮,开创了我国海事司法拍卖船舶(外轮)的先例。


一直以来,中国海事法院扣押拍卖外轮数量常年稳居世界前列。司法拍卖船舶的效力如何得到外国船舶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亟须构建新的国际规则。


2023年9月5日,《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京签署。这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最高法院和部分海事法院的一线海事法官全程参与公约草案的起草论证。签约当日,最高法院与联合国贸法会首次联合举办了国际研讨会。


以交流促发展、以合作求共赢,中国海事审判不断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司法智慧、提供中国司法方案——


2021年,最高法院举办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与21个国家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国际组织代表深入讨论,广泛凝聚各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共识。


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海事法官登上国际舞台,在中英、中法、中新、中非等多个国际法治论坛、国际会议上,诠释中国法治经验,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贡献中国智慧。


40年来,8万余件涉外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选择中国海事法院解决问题,许多案例被英国知名出版社Informa UK plc.旗下期刊《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等有国际影响力的刊物刊载、援用,成为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关注和研究亚太地区海事司法动态的重要参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院、各海事法院发布中英文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专题审判报告100多件,充分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海事司法,为中国司法走向国际贡献了强大力量。


……


海纳百川,才能奔涌不息。


一个个与海有关的司法故事,生动诠释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海事审判领域的成功实践,印证着中国海事审判开放的胸怀、法治的信仰、共赢的理念。


40年劈波斩浪,40年成就斐然。而今,向着深蓝而广袤的前方,伴随嘹亮而悠长的汽笛声号,中国海事审判“巨轮”再次扬帆远航。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姜佩杉 | 通讯员:罗孝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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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平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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