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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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那么,如果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是否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呢?
最高院在《刘某信用卡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案中明确:
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认定犯罪。
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分析
恶意透支的认定要素:仅仅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不必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首先需要判断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 。不能仅仅依据持卡人未还款的客观结果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状况、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有效催收的界定: 催收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最高法研究室规定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银行需要强化证据意识,及时保存相关电话录音、短信记录、微信内容等催收证明,确保催收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满足有效催收的刑事证据标准.
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使持卡人存在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还需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目前虽然尚无明确统一的最新数额标准,但参照以往相关解释及司法实践,一般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体现了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持卡人可能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或还款意愿,给予了一定的从宽处理空间,避免将一些并非恶意诈骗的逾期行为过度入罪。
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不一定就是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只有在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透支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情况下,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日常生活中,持卡人应理性使用信用卡,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按时还款,避免因逾期还款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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