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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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江 辉
[摘要]有观点认为,效力位阶由条件关系决定。《香港国安法》依据《香港基本法》制定,决定了前者效力低于后者。但效力高低区别于效力有无,条件关系仅决定效力有无而无法决定效力高低。人们常说的法律位阶,包括两类性质不同的事物。一是因效力来源而产生的位阶效果,称为“规范位阶”;二是性质为冲突解决规则、内容为效力减损关系的效力位阶。条件关系可以决定规范位阶,但不能决定效力位阶。效力位阶的设置,由立法者综合考虑本国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等因素后选择,不受条件关系制约。虽然条件关系不决定规范间的效力高低,但能够影响效力位阶规则的适用。低位规范可基于条件关系继受取得其所依据的高位规范在高位法中的优先适用地位,从而优先于其他高位规范适用。
[关键词]条件关系;效力位阶;规范位阶;冲突解决规则;效力有无
[作者简介]江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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