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壮胆,灵武一男子醉酒后借着酒劲居然开车撞击警车!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110警察吗?我喝酒了,去不了工地了。”2024年6月26日晚间,被告人沙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准备驾车返回工地,因醉酒无法驶离便报警称其需要帮助。
灵武市公安局白土岗派出所两名民警驾驶警车迅速处警。因沙某某提供位置不详,民警多次电话联系沙某某询问具体位置,沙某某却在通话中出言不逊,对民警恶语相向。
次日0时许,经过了多种方式的寻找,民警终于在沙某某家门口巷道找到沙某某,见其坐在汽车驾驶位,已将车辆启动并开启远光灯。民警使用喊话器向沙某某所在车辆喊话,要求停车熄火,但沙某某不听劝阻,还直接驾驶该车辆正面撞击警车。沙某某撞击警车后,民警再次喊话要求其熄火下车,但沙某某拒不配合,还后退拉开距离再次撞击警车。两次撞击造成警车受损,处警警员轻微伤的后果。经司法鉴定,沙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5.15mg/100ml。受损警车市场维修价格为33324元。
灵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在处警民警表明身份并要求其停车熄火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撞击警车,严重危及车内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沙某某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官表示,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执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即便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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