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简称能源法)。能源法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行业法治根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本报邀请专家学者分析解读制定能源法的重大意义、能源法将对能源行业的发展带来哪些深远影响。敬请关注。
能源行业法治根基进一步夯实
《能源》杂志副总编辑、领航智库研究员 王秀强
能源法从多方面着手,致力于构建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
在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秉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的原则,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能源转型。
能源法通过推进市场化改革、价格改革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旨在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
能源法的制定历经近20年。其间,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能源转型、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博弈持续演进。时至今日,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应对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的时代背景下,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为推动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安全稳妥推进能源转型作出顶层设计。
能源法共9章80条,涵盖国家能源战略、安全保障、市场监管、能源转型等多方面内容,主要包括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等内容,为筑牢能源安全根基、推动能源转型、构建完善市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尤其是,能源法第一章第五条提出“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从法律层面明确推动从能源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一方面满足经济发展对能源消费的需求,另一方面以碳排放为核心,全面推动全社会清洁低碳转型。
一、能源安全:构建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
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命脉所在。能源法从多方面着手,致力于构建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
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能源法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在当前国际能源市场波动、地缘政治博弈加剧的背景下,在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的同时,储备和应急制度是保障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稳定供应的关键,可以有效避免因能源供应中断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冲击。
推进能源资源多元化,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能源法提出,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在坚持立足国内的同时,可积极拓展多元化能源保障渠道,尤其是在化石能源领域,通过多元化能源进口渠道来保障能源供应的灵活性与安全性。
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能源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能源标准体系是建立国家能源治理体系、提高国际话语权的关键。通过建立统一的能源标准体系,可以规范能源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技术和操作要求,可以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例如,制定智能电网与储能设备的并网接入标准,有助于推动能源系统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提升整体运行效率;制定绿证、绿电市场交易与认证标准,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能源转型:先立后破,安全推动化石能源替代
能源转型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然要求。我国在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秉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的原则,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能源转型。
在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上,能源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能源法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开发利用的地位,并强调安全可靠有序是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前提。能源法要求,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上,能源法提出“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强调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能源法强调“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预示着未来源网荷储协同将是能源转型的主要形态。
三、能源市场系统: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机制
在能源市场体系建设上,能源法通过推进市场化改革、价格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旨在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
能源法提出,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环节,主要包括输电网和输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推动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意味着输配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运营与能源生产、销售等竞争性环节相分离,为竞争性环节创造更公平的市场环境。在能源生产、销售等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引入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在这一体制机制下,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改进来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新型能源体系构建进程中,能源产业链正在“去中心化”,需要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能源供应模式,形成多市场供应主体参与、源网荷储灵活互动的新格局。
在能源交易市场建设上,能源法提出的全国统一能源交易市场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为我国能源行业的现代化治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建设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将打破区域壁垒和行业壁垒,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资源流动,提升市场效率与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订立长期协议,确保供应链稳定,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上,能源法强调建立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是供需形成价格,建立“能涨能落”的价格形成机制,减少行政管控对价格的影响,发挥价格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引导作用。
油气增储上产将面临更高要求
中国石油学会非常规油气专委会副主任 朱兴珊
能源法是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的法治成果,能源法的出台是能源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转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石油公司要将油气增储上产作为第一要务,加大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守牢能源保供主阵地。尤其要把天然气增储上产作为一项中心任务优先安排,推动天然气产量持续较快增长。
能源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能源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夯实能源领域法治基础、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给油气增储上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制定能源法的重要意义
能源法是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的法治成果。为应对全球地缘政治和气候变化形势,2014年6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10年来,我国能源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不断优化,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能源基础设施日臻完善,清洁能源技术世界领先,能源国际合作成效显著,能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能源法将实施推动能源安全新战略写入总则,作为开展能源工作长期坚持的重要原则,并将其内涵贯穿能源法各章节,为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能源法的出台是能源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已经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领域单行法,初步构建了能源法律体系框架,但缺乏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来统筹协调不同能源品种之间的关系,引领能源领域单行法和地方能源有关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能源法的出台,填补了能源法律体系的这项空白,必将推动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能源法治体系。
能源法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维护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普遍共识。我国作为世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推动者和引领者,需要通过能源法宣示我国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能源法将对提升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起到法治保障作用,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贡献中国力量。
二、能源法对油气增储上产提出了更高要求
能源法共9章80条,依次为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对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提出了要求。
第二十八条提出,“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第二十九条要求,“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国家统筹能源安全与绿色发展,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在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的同时,也重视化石能源的支撑和兜底保障作用,强调有序替代、先立后破。由于新能源汽车对燃油车的加速替代,石油需求将由燃料为主向原料为主转变,化石能源中的煤炭和天然气将在保障能源安全中承担愈发重要的作用。能源法提到了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煤炭行业在支撑新型能源体系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煤电机组的清洁化、灵活性和低碳化改造取得重大进展。天然气具有天然的清洁低碳灵活性优势。天然气行业要加倍努力,加大勘探开发力度,积极发挥天然气对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关键支撑作用。
国家一直致力于促进油气增储上产。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实施了“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七年行动计划”。截至目前,我国原油年产量由1.89亿吨提升到2.09亿吨,天然气年产量由1602亿立方米提升至2324亿立方米,连续7年增产百亿立方米以上,国内油气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如果国产气再多一些,天然气将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承担更多支撑作用。能源法将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充分表达了国家对油气增储上产的需求和决心,也对石油公司提出了要求。预计后续会出台相关政策和改革措施等。能源法第二十一条中“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也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石油公司要将油气增储上产作为第一要务,加大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守牢能源保供主阵地。尤其要把天然气增储上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优先安排,推动天然气产量持续较快增长。既要制定行动计划并落实到有关企业,又要给予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包括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业界观点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学栋:能源法作为我国能源领域首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具有深远意义,为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能源法明确了不同类型能源行业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对石油化工行业来说,能源法将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写入总则,并作为重要原则贯穿各章节,为石油化工行业的发展释放了“绿色”信号,也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一方面,使得能源开发利用有法可依。能源法明确规定了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强调石油优化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有助于推动化石能源产业的绿色转型。另一方面,明确了能源科技创新的发展路径。能源法设专章规定了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出能源科技的重点方向是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这既是对石油化工行业提出的发展要求,也是具有导向意义的转型路径。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傅晶晶:全球能源发展都不可避免地面临“能源三角困境”,即很难找到一种能源体制以确保社会渴望的“既有能源用(能源安全)、又没有污染(环境可持续性)、价格还便宜(能源公平)”三重能源属性同时实现。我国的能源法很好地回应了“能源三角困境”,构建起了“绿色—经济—安全”三位一体的法治核心。一是突出能源绿色化。能源法设计了相匹配的能源约束与激励制度,如碳排放双控制度、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等,体现了能源绿色转型的制度亮点。二是推动能源经济化。能源法提出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对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平台等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建设的关键方面作出规定,体现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互动的法治局面。三是保障能源安全化。能源法明确提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特别是对能源储备的规定,为新时代能源绿色转型中的能源正义和能源安全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企业声音
塔里木油田新能源事业部执行董事、党委书记雷霆:能源法对非化石能源发展、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等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可再生能源优先于传统化石能源。这将对我国能源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带来深刻而长远的影响。当前,我国能源发展仍面临需求压力巨大、供给制约较多、绿色转型任务艰巨等一系列挑战,这促使油气田企业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战略规划,加快从传统的以油气生产为主的业务模式,向兼顾新能源、推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综合能源企业转型。我们必须加强战略性布局,提前储备新能源前沿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王成凯整理)
辽阳石化企管法规部主任高劲松:能源法对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炼化企业需更加重视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发展,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以符合国家的绿色发展要求。炼化企业需要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力度,加速研发和应用新技术,促进生产过程减碳,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更加高效、环保的生产方式。能源法提出“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炼化企业需要明确转型升级方向,全面推进减油增化、减油增特、减碳增绿,推动产品结构升级,加快向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全方位提升能源保供能力,构建现代化炼油产业体系。
东北销售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张玉峰:能源法明确要求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或将吸引更多经营主体进入成品油销售市场。这要求我们必须不断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能源法的施行将使油品储备应急作用更加突显。能源法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成品油销售企业要按照法律要求,在库容一体化管理上取得新突破,努力实现大区、省市公司库容共享、数据互联、信息共享、业务互动,为实现辖区内所有销售企业库容一体化管理奠定基础,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
西部钻探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张慧:能源法提出,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鼓励规模化开发非常规油气资源,推动建立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工程技术服务企业要聚焦自立自强战略支持作用发挥,紧密围绕非常规油气等资源勘探开发与增储上产,协同油气田企业共同当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顶梁柱”。充分发挥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在CCUS、地热能、空气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中的技术优势,加快钻完井、储层改造一体化技术体系研究,抢占致密油、页岩气、煤岩气等非常规能源制高点,持续推进能源替代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和产量提升,培育新质生产力。
来源:中国石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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