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4月2日晚,因赵某某过生日,在相互邀约后,周某某等共计6名未成年人于4月2日23时许,相继进入文山市富都维也纳娱乐会所808号包房消费娱乐并饮用啤酒,于次日凌晨1时35分离开。离开该场所后引发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8月13日,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案件监督线索推送函》及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对文山市富都维也纳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11月1日,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8元,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7月22日21时,文山市凯威商务娱乐会所未核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导致13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一包房内消费娱乐。至次日凌晨1时左右,两名未成年人在饮酒过程中,因琐事争执引发打架斗殴致1人受伤。公安机关处理该起案件过程中,向文化和旅游部门移送了相关证据。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娱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11月7日,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文山市凯威商务娱乐会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9元,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业部门提醒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场所内的空气、音量、灯光及场景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及身心健康,因此,未成年人即使在家长的陪同下,也不得允许进入。
2.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权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核实身份后属成年人的,允许其进入;属未成年人的,场所有权阻止其进入。同时经营方应加强场内巡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涉嫌有未成年人进入或正在包房内消费时,应及时核实其身份信息,将未成年人劝离场所。
来源: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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