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份普票,税局突然找上门!即日起,超过这个数=坐牢,会计可要小心了!

教育   2024-11-12 08:11   山东  



因5份普票,税局突然找上门!即日起,超过这个数=坐牢,会计可要小心了!

虚开5份普票,直接移交公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区税务局稽查局公布的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显示,苏州某公司因虚开5份31万的普票备查,涉嫌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一、违法事实


1. 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核实,经确认你单位不在注册机经营地址,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2. 根据对你单位上下游交易信息分析,你单位进销项货物严重背离、不匹配。


3. 根据对你单位检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数据分析,你单位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情形。

4.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和增值税发票信息有关银行账户信息,检查人员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你单位所有已知银行账户及相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经查,你单位银行账户异常、交易资金不真实。

综上,根据检查人员获取你的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走逃(失联)、进销项不匹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相关优势证据,据此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10021.55元,税额合计9300.65元,无真实货物交易。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是以虚开发票谋其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10021.55元,税额合计9300.65元,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从以上可以看出:

01

虚开增值税普票也会违反刑法!

02

企业进销项要一致,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不要购进来的是钢材、销出去的却是塑料制品……

03

千万不要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来规避税务局的审核比对!

04

只要企业有问题,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其他相关人员的账户都可能会进行核查,资金来源、去向的事实,是掩盖不掉的。

同样是虚开发票,

一个罚50万另一个没事儿?



无论专票还是普票,虚开发票都是纯纯的违法行为,轻则罚款,重则直接判刑!但你见过被税局认定虚开的发票后却不处罚的情况么?


案例一

江苏省泰州市税务局曾通报过一则税务处罚案例:


该公司因无法正常取得相应的成本发票,便利用亲戚、朋友、员工的名义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向本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共计97537683.11元,最终被泰州市税务稽查局罚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虽然该公司取得得都是真发票,但根本原是业务不真实!


案例二

青岛市某公司正常抵扣后被税局告知,该抵扣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但税务局却没有进行任何处罚,仅仅是要求该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和账务调整。


在告知书中,该公司取得天津某单位共计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4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52870.57元,而这25份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最终,青岛市税务局做出了以下处罚结果:超过追征期的各项费用,不予追征、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处罚结果,是因为:


已过追征期,并且发票是善意取得。


虽然这个公司用了假发票,但由于开票日期在2017年,已经过了税款的追征期,又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的发票,所以做出了不追缴、不处罚的结果。

什么叫善意取得?


都是虚开发票,还有善意取得这种说法?

还真有!所谓善意取得有四大构成条件:

那么,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


没开发票,这些行为也要判刑



法律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无论是他人为自己,还是给他人虚开普票,都需承担的后果,财务必须知道!


01.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虚开普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评为D级,将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

02.行政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刑事处罚

情节严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的),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到虚开通知,该怎么办?



有时,会计收到税务局通知,取得一张普票是虚开的,涉嫌虚受发票。但是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会计不知道对方虚开。


这种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交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的外部凭证,若支出是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交易


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 第一项至第三项未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真实交易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开票时的8个注意、5个提醒



一、 开票要注意这8种情况


1. 开票时,按规定实际商品进行开票,不得变更名称等其他不合理开票;


2. 不得虚开,应按实际交易金额和内容开票;


3. 确保取得发票可对应商品,不得随意开具;


4. 商品编码、名称,按规定选择合适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5. 若交易商品较多,可按一定规范开销货清单,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 发票打印时要规范,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


7. 做好发票保管,尤其是专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8. 无论普票还是专票,开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便于金四大数据采集信息,可监控到每张发票的去向。


二. 收好这5个提醒,减少收到“虚开发票”的风险


提醒1:一定要慎重选择真实的供应商


挑选供应商,不仅仅看物美价廉,为了避免取得的发票涉嫌虚开,务必睁大眼睛,看好对方的资质、成立时间、日常客户评价、外围关联信息、经营项目及渠道信誉度等;


提醒2:签订的供货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责任的条款


如约定若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提醒3:大额货款一定要做到“公对公”打款


企业对大宗采购业务应采用银行存款结算,应将货款汇到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而不应将货款划拨到采购员的个人卡上由其代为支付。


提醒4:警惕进货环节“业务员”在中间牵线而倒票现象


要首先查实业务员的真实身份,即使利益诱人,或是对方承诺如何安全隐蔽,切勿听信一些不怀好意的业务员所提出的非法发票“合作”。


提醒5:一定要注意供应环节“三流一致”中的货物流信息


进货过程中除了取得真实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如果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必须要求供应商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等。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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