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过问、干预、插手案件

文摘   2024-11-15 11:36   安徽  



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范围是什么?

1.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中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指哪些?

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



哪些情形属于“三个规定”中“过问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个规定”中“不当接触交往”具体指哪些?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不需要填报的情形有哪些?

1.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2.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4.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案件如何记录报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正常程序交办转办的案件不需要记录报告。但是如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通过正常渠道正常程序直接交办给院领导或检察人员的,要进行记录报告。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提出的过问了解,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案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检察人员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而没有理会、没有照办,或予以拒绝等情况,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要如实记录报告,即“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总之,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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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咸阳检察在线

编辑 | 杨文逸 吕麟飞

审核 | 孙   晟

签发 | 姜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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