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补10000元!武平出台旅居驿站扶持管理办法

民生   2024-11-01 21:12   福建  

武平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武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武平县旅居驿站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文体旅〔2024〕57号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武平县旅居驿站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主客共享·舒适温暖”旅居城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旅居城市建设,满足游客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提高旅居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居驿站,是指利用本县民营企业、社团和民间人士经营的、具有独特风格或主题的场所,在党委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个性化服务,让不同需求的游客在武平体验式、沉浸式、治愈式旅游休闲,享受宾至如归、温暖舒适的旅居场所。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建设旅居驿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位置优越,布局合理。
(二)凸显当地文化特色,旅游要素齐全,休闲功能突出,整体环境宜人,特色主题明显,业态类型多样,宣传营销主动性强,市场吸引力大。
(三)因地制宜设置个性化、特色化、智慧化场景布置,整体设计应符合意识形态要求,并做到精致、舒适、温馨,凸显武平人文精神与生活风尚。
(四)正式开业180天以上,能提供旅游咨询、文化展示、餐饮住宿、购物体验、休闲娱乐等产品和服务。
(五)服务人员诚信待客,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与职业道德,能为游客提供个性化、特色化、定制化服务。
(六)旅居驿站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等相关规定要求,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品牌形象,近三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安全问题记录,能确保驿站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游客的人身安全。

(七)旅居驿站主理人主动开发旅游产品、文创产品等,依托抖音、小红书、快闪等平台积极宣传、推介武平。


第三章  扶持办法



第四条 培训支持
(一)旅居驿站从业人员每年免费参加县内旅居管家培训,提升服务技能和专业知识。

(二)优先推荐旅居驿站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省、市文旅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和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营销推广支持
(一)通过专题片、小视频等形式,在“武平发布”“文旅武平”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小红书等平台宣传推广旅居驿站。

(二)鼓励旅居驿站参加县内外各类文旅活动,展示特色产品,给予展位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 部门支持
(一)县委宣传部门牵头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开展旅居驿站专题宣传,在“氛围营造”上持续发力,结合文旅热点,做好引流工作,增加旅居驿站的知晓率和互动性。
(二)县住建局与自然资源局结合城区建设定位,把打造不同类型旅居驿站列入旅居城市建设规划中。
(三)县交通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密切配合,统筹做好旅居驿站周边交通设施、车辆投放,切实发挥驿站在旅居城市空间上的关键作用。

(四)县文体旅游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工信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指导旅居驿站整合资源,挖掘更多元素融入旅居驿站中,以商养驿,开发更多新业态、新产品。


第四章  驿站评定与复核



第七条

旅居驿站遵循自愿申报、组织推荐、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

各旅居驿站经营主体自愿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报新评和复核(新评满一年)旅居驿站,提交申报表(附件1)、评定表(附件2)和对标佐证材料。



第九条 推荐

由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文体旅游局组织推荐新评和复核旅居驿站名单。



第十条 评定与复核

县文体旅游局每年第二季度负责旅居驿站申报材料的初审,聘请县外文旅专家评定和复评,根据评定、复评评分及相关部门联审结果,确定公布旅居驿站名单(评分达60分)。


第五章  星级驿站奖补



第十一条 星级评定

根据评分结果,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三星级旅居驿站(评分达75分)、四星级旅居驿站(评分达85分)、五星级旅居驿站(评分达95分)。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支持
(一)新评奖励。对新评为星级旅居驿站的给予奖励,评为五星级旅居驿站,给予奖补资金10000元;评为四星级旅居驿站,给予奖补资金5000元;评为三星级旅居驿站,给予奖补资金3000元。每家旅居驿站仅享受一次新评奖励。
(二)复评奖励。对复评为星级旅居驿站的给予奖励,复评为五星级旅居驿站,给予奖补资金5000元;复评为四星级旅居驿站,给予奖补资金3000元;复评为三星级旅居驿站,给予奖补资金2000元。

(三)资金补助。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集中补助一次,县文体旅游局根据新评和复评结果,按程序下拨至星级旅居驿站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人才支持

星级旅居驿站主理人直接纳入旅居管家队伍,并认定为“梁野英才”H类人才。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县文体旅游局统一设计制作旅居驿站标识,每年集中挂牌一批旅居驿站和星级旅居驿站。



第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监督旅居驿站运营情况和服务质量等,县文体旅游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运营不善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旅居驿站予以摘牌,并取消次年申报评定、复核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旅居驿站奖补资金由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平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

1.武平县旅居驿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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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平县旅居驿站评定表

(扫描上方二维码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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